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公布日期】2008.12.18
∙【文 号】中保协发[2008]257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保协发[2008]257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省(市、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工作小组制定了《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机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服务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提高被保险人满意度、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及时修改系统、调整流程,确保《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顺利实施。
二、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要加强对接报案人员、查勘定损人员等的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向被保险人解答相关问题。
三、各地保险行业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让被保险人及时了解“互碰自赔”机制的便利之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等。
四、各地保险行业应加强与交通管理、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取得对《办法》实施的理解和支持,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五、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办法》,并结合本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制定细化统一的“互碰自赔”处理流程等,并向社会公示。
六、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考虑到事故发生概率和追偿概率的均衡性和稳定性,为了简化处理、降低理赔成本,各保险公司对“互碰自赔”机制下支付的赔款,不再行使对对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
八、各地保险行业要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行业信息沟通力度。可组织各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理赔联系人制度,负责公司之间的联系沟通,调阅理赔资料等工作。各方保险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九、《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中与《办
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
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理。
机动车交强险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末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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