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自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正式在全国开办,过去十多年的运行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安抚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缓解交通事故处理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结合交强险运营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优化举措。
交强险的经营现状
2016年,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承保机动车2.07亿辆,交强险保费收入1699亿元,赔付成本1160亿元,增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88亿元,各项经营费用473亿元(含救助基金20亿元)。2016年,交强险承保亏损22亿元,投资收益68亿元,经营盈利46亿元,与上年度基本持平。2016年度交强险经营呈现以下的特点:
一是承保覆盖面持续扩大,保障作用不断凸显。2016年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
车、拖拉机)2.07亿辆,同比增长13%;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为72%,其中汽车投保率达到94%。2016年保险行业共处理交强险赔案3010万件,其中垫付抢救费用48万件,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亿元。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发挥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提升社会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风险保障意识,积极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是经营成本稳中有降,运行效率不断提高。近年来,保险行业协会同公安部和等相关部门,改善交通安全状况,打击保险欺诈活动,提升保险行业风险管控能力和经营管理效率。2016年,交强险综合赔付率为72%,与2015年基本持平;综合费用率为29%,较2015年下降2个百分点,显著低于同期商业车险费用率水平,体现出强制保险低成本、高效率的运行特点。
三是经营结果出现微利,金融风险有所缓解。交强险开办至今,长期面临承保亏损。2013年以来,得益于投资收益的拉动,交强险逐步实现经营微利,因高额亏损造成的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交强险承保亏损金额为22亿元,同比减少27亿元,加上投资收益后实现经营利润46亿元,累计经营亏损有所减少(见右表)。
存在的具体问题
在交强险贡献出巨大社会价值的同时,现行的交强险在经营模式、赔偿原则等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在今后的经营管理过程中逐渐加以完善。
1.经营模式方面
我国现行交强险经营模式,一方面要求交强险体现社会效益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给予任何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商业化运作,但是费率的制定和审批环节上都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即费率的厘定不考虑预定利润率。这样就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既然交强险不以营利为目的,那就不应该是商业化运作,什么叫商业化?商业化就是要以盈利为目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如果纯粹以社会效益为目的,何谈商业化运作呢?二是政策明确表明,不盈不亏原则只体现在费率制定和审批环节,保险公司有可能通过加强管理、节约成本实现微利,但是如果一个产品在其定价环节就只考虑成本,不考虑利润,那么在实际的经营中即使加强管理,又能有多少利润可以获取。三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责任险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交强险的出现的确挤占了部分商业车险的保险空间,尤其是原有一些单保商业三者险的客户也将转而单保交强险,而完全脱保商业车险,而且,交强险在挤占商业性车险保费空间的同时,也挤占了商业性车险的利润空间,那么,因交强险的出现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利
润损失将由谁来承担?交强险的社会效益固然重要,然而如果仅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是否有失公平?
2.财产损失赔偿和无过失原则执行的缺陷机动车交强险
我国在路况相对较差,行人、机动车的安全意识参差不齐,交通事故频发的交通环境下,交强险不仅包括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且实行无过失赔偿原则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是会加大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从费率厘定的技术方法上看,费率的厘定既考虑该险种赔付率又考虑实际出险次数,因此出险次数是影响费率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在车险理赔实务中,尽管2000元以下的财产损失赔款额度的占比不高,但是其出险次数却是非常之高。因此,当在交强险中增加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时将会相应增加投保人的保费支出。二是影响交强险人性化特点的有效体现,交强险体现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保障,同时,突出“以人为本”的特点。其实,“以人为本”的特点暗含的是对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要重于对物权的保护。那么,与其将交强险有限的赔偿限额在人权物权上均有所分配,还不如集中全部力量把保障放到最需要的方面,从这个角度考虑,单独保留对受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保障,将更加有效地体现交强险人性化的特点。三是增加保险公司理赔的复杂性,
降低理赔效率。从交强险及商业车险的实务处理过程可以发现,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并未体现在单纯的交强险理赔处理环节,也未体现于商业车险的理赔处理中,而是体现于两者的衔接环节,当一个案件既涉及交强险又涉及商业车险,同时又涉及多个保险公司承保时,其理赔单证的流转以及赔款理算等环节的复杂性将大大增加,尤其是当既有人身伤亡又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时,其操作的复杂性尤为突出。为了降低这种操作的复杂性,提高理赔的效率,不含财产损失限额的交强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合理化的优化建议
1.探索费率机制的改革和完善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费率,便于管理。但完全撇开地域差异,导致全国各地赔付情况迥异,并不利于各地平衡发展,对投保人也不公平。实行地区差异化费率适合中国国情,也符合车辆保险业务特性。费率定价的改革根据需要可以考虑采取三种方式:一是改变现有的交强险全国统一定价,在整体不盈不亏的原则下,根据地区特点,实行差别化费率。二是对现行交强险全国统一费率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再统升统降,而是根据车辆类型的赔付率作相应调整,比如,对赔付率居高不下的营运车辆费率就应适度提高。三是全国统一费率暂且不变,
但各地区商业三责险费率要适时适度调整,要将各地区交强险的赔付情况作为重要调整依据,形成联动和互补机制。
2.探索赔偿方式的改善
建立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财产损害赔偿为辅的赔偿方式,能有效防范道德危机带来的风险。尽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 条中规定了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人的主观状态,骗保人通常都会精心设计“被害”细节,实施保险。如将赔付范围主要限定在人身伤害方面的赔偿,无疑会提高骗保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成本,使其从中无利可图,而断绝以此生财的念头。这种赔偿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理念,其目的在于利用有限的资金来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人的生命,不仅能起到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更能起到保护生命的作用,更好地为受害方提供救助,从而有利于交强险的运行。
总之,交强险制度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保险制度的一大亮点。交强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通过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
机制,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每一项新的制度的推行,总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交强险制度也一样,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和完善。无疑,从十多年的运行来看,交强险的实施必将推动机动车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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