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一、定义
机动车交强险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负责赔偿因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举例
         王先生开车不小心撞了一辆骑着自行车迎面而来的人,急刹车的同时还撞到了路边的隔离栏。王先生被甩到地上摔成重伤;自行车也被摔坏了,隔离栏也被撞坏了。在这起事故中自行车、隔离栏,骑自行车的人都是受害人。其中:王先生的损失属于人身伤亡部分赔偿;自行车与隔离栏的损坏都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备注
交强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不能重复投保。
在投保交强险后,方可投保其它险种。
 
        参见
1. 机动车
2. 受害人
 
二、保额&赔偿限额交强险的保额为6
    保险公司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
元;
2.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备注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的费用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的费用有: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垫付与追偿
1. 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不足的部分,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2.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3. 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备注
1. 以下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驾驶人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
3.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四、责任免除
    常说的交强险的“四个不赔”
1 故意行为
          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 被保险人与车上的所有财产
    被保险人所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 间接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  法律相关费用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合同变更与终止
    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1. 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 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
3. 投保人、保险人解除强制保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4. 因发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特点
   交强险的四大特点:
1. 强制承保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2. 以人为本
        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作为首要目标。
3. 奖优罚劣
        费率水平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可享受费率优惠,经常肇事费率将上浮。
4. 不亏不盈
 保险公司在厘定交强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而不含利润因素。
 
交强险标志
    由保险公司签发给被保险人的记载交强险保险单中的主要内容、供随身携带的卡片,通常贴于前挡风玻璃右上方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