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的法定免责
第一条 【不可抗力】保险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免除:
(一)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合法装载的货物、人员意外坠落、碰撞、爆炸等导致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因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第二条 【受害人的过错】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被保险人的故意】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
通事故,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行驶】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违法行驶、违法载人、违法装载、酒驾、毒驾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未年检或未投保】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因被保险机动车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造成的交通事故,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额限制】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合同或者终止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依法注销登记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二)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其他法定免责】保险人在交强险合同项下承担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交强险本法定免责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害人均应遵守。如有争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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