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
2008年4月3日,云某驾驶的私家车、王某驾驶的出租车、李某驾驶的小货车三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云某主责,李某次责,王某无责。物价局鉴定结果为:云某车辆损失8000元;李某车辆损失2500元;王某车辆损失5000元。三人均未受伤,三车均投保了交强险。问:云某、李某、赵某之间交强险如何赔付?
律师解答:根据中保协发《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首先,计算各机动车驾驶人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应当分担的其他方驾驶人的车辆损失。其次,如果某机动车驾驶人分担的交强险分摊数额超出其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则结合该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以上次计算的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分担的各其它机动车驾驶人的损失与上次计算的该机动车驾驶人损失总额的比例分别计算该机动车驾驶人交强险应当对其他各机动车驾驶人应分担的损失。最后,再判断各方交强险是否有余额,对未赔足的机动车驾驶人再追加赔付。所以,本车各驾驶人交强险赔付的结果是:云某分摊李某的损失975.61元,分摊王某的损失1024.39元;李某分摊云某的损失1505.82元,分摊王某的损失494.18元;王某分摊云某的损失76.19元,分
摊李某的损失23.81元。
交强险互赔规则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试行)》 中保协发(2007)。
1、双方机动车交强险均在分项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承担对方机动车(车辆、车上人员、车上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多辆机动车互碰,部分有责,部分无责,且所有无责方的总损失小于全责方交强险分项限额时,可以简化计算:所有无责方视为一个整体,在各自交强险无责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全责方损失按平均分摊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全责方对各无责方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责方之间不再互相赔偿。
3、以上情形除外的多车碰撞交强险赔偿的计算(解释及实例,无责方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以400为标准):
案例:A、B、C三车发生碰撞,三车均交了交强险,A全责,B无责,C无责;A车损失3000元,B车损失1200元;C车损失1000元。
(1)计算各方机动车受害人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分摊的损失=被分摊方的损失总额*分摊人的保险分项限额/(其它各分摊人的保险分项限额)】
① A分摊B的损失:1200*2000/(2000+400)=1000元;
C分摊B的损失:1200*400/(2000+400)=200元;
② A分摊C的损失:1000*2000/(2000+400)=833.3元;
B分摊C的损失:1000*400/(2000+400)=166.7元;
③ B分摊A的损失:3000*400/(400+400)=1500元;
C分摊A的损失:3000*400/(400+400)=1500元。
所以,A交强险分摊的总损失为:1000+833.3=1833.3元;
B交强险分摊的总损失为:166.7+1500=1666.7元;(已超过B的较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C交强险分摊的总损失为:200+1500=1700元。(已超过C的较强险分项赔偿限额)
(2)对承担人超过交强险规定的分项限额的,再次计算损失分担。【承担人对某一受损人分摊的损失=承担人保险分项限额*对某一受损人上次计算分担的赔偿额/承担人上次计算的分摊的各损失人总额】
则① B对A分摊的损失为:400*1500/(1500+166.7)=360元;
B对C 分摊的损失为:400*166.7/(1500+166.7)=40元。
② C对A 分摊的损失为:400*1500/(1500+200)=352.9元;
C对B分摊的损失为:400*200/(200+1500)=47.1元。
(3)判断交强险是否赔足。
A得到的赔偿为:360+352.9=712.9(小于3000,未赔足)
B得到的赔偿为:1000+47.1=1047.1(小于1200,未赔足)
C得到的赔偿为:833.3+40=873.3元(小于1000,未赔足)
(4)判断各方交强险是否有剩余。
A:2000-1000-833.3=166.7元(有剩余) B:400-360-40=0; C:400-352.9-47.1=0。
(5)A车交强险继续向B、C追加赔付。【追加额=损失额-已赔足部分金额】
A需对B追加赔偿:1200-1047.1=152.9元 A需对C追加赔偿:1000-873.3=126.7元。
但是,由于追加赔偿部分152.9+126.7=279.6﹥A的交强险剩余额166.7,所以,按第(6)步分配
(6)即【剩下的交强险金额*某一待追加额/各待追加总额】
A对B应追加:166.7*152.9/(152.9+126.7)=91.2;
A对C应追加:166.7*126.7/(153.9+126.7)=75.5。
至此,各交强险分项限额均已用完,计算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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