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实施细则,结合机动车保险实践,制定的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本规则适用于:
(1)因机动车交强险投保人及应支付赔偿的被保险人所涉及的机动车事故以及机动车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
(2)因机动车事故触发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违法责任。
3、本规则所称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或伤害事故,包括以下情形:机动车交强险
(1)机动车之间的相撞事故;
(2)机动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或滑行事故;
(3)机动车发生护栏或其他设施损坏事故;
(4)机动车发生其他相关事故。
二、赔偿原则
1、本规则确定的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撞赔偿原则是:“依据事故责任,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赔偿费用”。
2、本规则规定的机动车交强险相互碰撞赔偿原则的具体实施过程有:
(1)对每起机动车事故,应按照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责任比例分别向当事人索赔;
(2)遵照比例,当事人抗辩或拒绝承担责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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