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环、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强险【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4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亚男赵春林刘斌
【审理法官】张亚男赵春林刘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环;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当事人】李环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李环白伟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环
【被告】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本院观点】有关本案程序问题,一审法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李环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电子传票,根据电子送达系统的显示,李环已收到电子传票的彩信并在收到后三日内打开了该彩信,故可以确认其已收到开庭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质证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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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有关本案程序问题,一审法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李环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电子传票,根据电子送达系统的显示,李环已收到电子传票的彩信并在收到后三日内打开了该彩信,故可以确认其已收到开庭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不当。 有关本案中上诉人李环是否为被上诉人白伟垫付医疗费的问题。根据上诉人李环提交的转账账单和定州市人民医院挂号充值取款凭证等证据显示,2020年5月26日8时16分上诉人李环向定州市人民医院急诊转款5000元充值到白伟的医疗卡内,同日上午10时21分定州市人民医院从该医疗卡内退白伟现金4500元,同日上午10时26分白伟现金交纳住院预交款4500元。白伟不认可上诉人为其垫付了住院预交费,但在其急诊结束后,其诊疗卡中退回4500元现金,白伟没有证据证明已将退回的4500元现金返还给上诉人。而从上述交费退费的票据的交费时间以及住院预交费的金额上分析,可以认定白伟预交的4500元的住院费用,应为李环为白伟在定州市人民医院缴纳的急诊费用5000元中扣除急诊费用后退回的4500元现金。故上诉人李环上诉主张其为白伟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但本案中被上诉人白伟一审中仅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53.42元,故本案中只应支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支付上诉人李环垫付的白伟住院医疗费用4500元,其余垫付费用可由李环另案主张。 综上,上诉人李环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向上诉人李环支付其为白伟垫付的医疗费4500元,向白伟支付其余赔偿费用共计3023.4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白伟损失3023.42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给付上诉人李环垫付的医疗费4500元,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被上诉人白伟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3:28:14
李环、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6民终48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定州崇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西侧。
负责人:张永甫,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环因与被上诉人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机
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环的上诉请求:一、请法院依法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68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白伟损失2523.42元;2、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返还上诉人李环为白伟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在未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直接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剥夺了上诉人举证、质证、答辩以及辩论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因此应撤销一审判决。首先,法院送达文书的,应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其次,《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通知上诉人前去法院领取传票,也没有核实一审原告提交的手机号是否是上诉人在使用以及上诉人是否可以收悉,就直接适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上诉人发送传票,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导致上诉人从始至终不知道自己已被起诉,更不知道什么时间开
庭,直至一审判决出来后才从朋友处得知自己被起诉了并且案件已经审理结束。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严重违反诉讼程序,剥夺了上诉人举证、质证、答辩以及辩论的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依法应撤销一审判决或予以改判。二、一审遗漏重要事实,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曾为被上诉人白伟垫付5000元医药费,该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所以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应向上诉人退还5000元医药费。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使被上诉人白伟及时得到救治,上诉人先行向医院为白伟垫付了5000元医药费,此事实有医院小票以及支付记录可以证明,该费用应从被上诉人白伟应得到的赔偿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却没有对这部分事实进行审理。因一审法院未通知上诉人开庭时间,导致上诉人无法向法院提交证据更无法进行答辩与质证,使得白伟获得了双倍赔偿,与理与法不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白伟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我公司对白伟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保险约定范围内赔付,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针对原告
各项损失,答辩人主张,医疗费发票金额为4553.42元,赔偿时需扣减非医保费用,扣除比例为10%。请法院核实白伟、李环双方各自垫付了多少钱,扣减非医保后应支付每人多少钱。我公司认可伙食费900元、护理费1035元、误工费1035元的判决金额。
原告诉称 白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车辆损失费用共计1万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开庭审理中,白伟撤回对车辆损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5月25日,被告李环驾驶冀F×××××轿车(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沿定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八兄村东口左转弯掉头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交警认定被告李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规定,参照《河北省202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参考数据》的相关数据,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4553.4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住院天数9天X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日出差补助标准100元=900元;3.误工费为误工天数9天X日误工资数额115元(居民服
务业平均工资)=1035元;4.护理费为护理天数9天X日误工资数额115元(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1035元。上述各项共计7523.42元。诉讼中,原告主张误工费和护理费均按固定工资计算,但仅提交了劳动合同和工资表,但未提交劳动合同备案的证明,且与被告平安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间查核表上原告承认的工作单位不符。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没有提交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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