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10-14 16:44:39)
二○一○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
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
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故赔偿权利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仅以肇事机动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应当主动释明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赔偿权利人已经就赔偿问题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如果经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原告坚持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此种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总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抗辩,可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一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支持?
答:商业三者险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查。
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还是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责任的比例,即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过,由于《条例》第二十三条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两大类,因此,在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责任(过错)时,不管被保险人的责任(过错)具体有多大,保险公司均应在有责任限额(具体包
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过错)的,保险公司则需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道交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范围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偿的关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在何种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两者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具体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应当首先判决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赔偿权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权利人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则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例的确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在何种范围内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答: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按以下原则处
理:(一)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由其对受害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双方负同等责任的,由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三)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由其对受害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例的确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应当遵循何种原则?
答:根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处理:(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六)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强险七、【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及过错的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何理解交通事故认定书
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各方的责任情况作出认定的,应当如何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情况?
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过错的重要证据,但并非绝对的认定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过错情况未做认定,或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体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各方的过错情况未做认定,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三)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根据相应规定处理。
八、【责任限额是否应当分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如果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承保该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总的有责任限额或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还是应当考虑第三者的各项具体损失,由保险公司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等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各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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