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保险的四个基本原则
机动车保险分为交强险和商业险两个部分,必须要购买的车险为交强险,但交强险的赔偿额度有限,通常是不够用的,可以根据需求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等。机动车保险的基本四大原则指的是保险的四大原则,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保险合同就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