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骨折赔偿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例
XXX保险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XXX,法定代理人XXX,,系原告XXX之父,住所地同上。被告XXX,性别XX,X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XX公司),住所地XX市。委托代理人XXXX,性别XX,XXX年XXX月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XXX诉被告XXXX、XX保险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来院起诉,本院即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各方分别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限定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月XX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法定代理人陈XX,被告刘XX、XX保险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诉称:XXXX年XX月XX日XX时许,被告XXX驾驶XXXX货车,沿宁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我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住院。被告XXX无证驾驶,致使原告受伤,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XXXX赔偿医疗费7万元及其他各种费
用。被告XXX辩称:我驾驶的车参加了交强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赔付后,我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辩称:被告驾驶证与所驾车不符,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机动车交强险1、原告请求赔偿的项目及数额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证明1份,证明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时各自说法不一致,加之双方当事人没有及时报案,事后才报案,因此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陈艳艳为未成年人,农业家庭户口;
3、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各1份,证明原告XXX住院66天;
4、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XX的伤情为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第二趾骨折;
5、XX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票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医疗、检查费26508.6元;
6、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原告XXX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左足部损伤为10级伤残;
7、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鉴定费900元;
8、文印社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打印费100元;
9、交通费票据9份,证明原告XXX花交通费1480元;
10、XX县人民医院收据1份,证明原告XXX花转院费1400元。
被告XXX向法庭提交了XX保险XX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正本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XXXX所驾车辆在被告XX保险XX公司参加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XXX号车系被告XXX购买李XX的,并以李XX的名义参加了保险)。人民法院报XXXX年XX月XX日第5版保险公司
对驾驶员无证驾驶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案例的报道,证明驾驶员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承担保险赔付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XXX对原告陈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XXX保险XX公司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司法鉴定因原告单方委托,回去向公司汇报后,17日内如申请重新鉴定,向法庭交鉴定费,如不交鉴定费,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原告XXXX、被告XXX保险XX公司对被告X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双方一致的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XX年XX月X日XX时许,被告XXXX驾驶XXXX号货车,沿XX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路段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车左转弯下路的原告XXXX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XXX受伤住院。XX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的伤情为右股骨闭合性骨折,左足背皮肤软组织缺损,左足第二趾骨折,花医疗、检查费26508.6元;经XX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右下肢损伤为9级伤残,左足部损伤为10级伤残。另查明:XXXX号车在被告XX保险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原、被告就赔偿未达成协议,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XX赔偿医疗费7万元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法院判决
原告XXX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且致1处9级、1处10级伤残,请求赔偿合法有理,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虽然交通管理部门未对本次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被告XXX无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车辆及与原告XXX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中已经确认,被告XXX在有报案条件情况下,为了抢救伤者而未现场报案,因此被告XXX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XXX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XXX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被告XX保险XX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当被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被告XXX赔偿,被告华安保险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对原告XXX的伤残程度提出重新鉴定,计算赔偿时按1处9级、1处10级多等级伤残计算方法计算。
参照2009年、2010年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原告XXX的请求赔偿数额依法计算如下:
1、医疗费26508.6元;
2、护理费2063.16元(按66天计算,每天31.26元);
3、营养费660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1980元(按66天计算,每天30元);
5、交通费(含转院费)酌情支持1000元;
6、残疾赔偿金20189.19元(4806.95元×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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