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如何理解
很多车辆在发⽣交通事故之后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缴纳了交强险,有些⼈就觉得每年的交强险数额⽐较⼤,⾃⼰平常开车也⽐较⼩⼼,其实并没有缴纳这个险种的必要,那么交强险条例第⼆⼗⼆条如何理解?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交强险条例第⼆⼗⼆条如何理解
(⼀)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机动车交强险
(⼀)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类为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度危险的交通⼯具,上道路⾏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驶是对⼈对⼰极不负责的⾏为,应由驾驶⼈本⼈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
1.⽆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具有驾驶某⼀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驾驶证情况包括:⼀是驾驶⼈⾝体、年龄等⽅⾯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是驾驶⼈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类除外责任为驾驶⼈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民的⽣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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