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解释第⼆⼗⼆条如何理解
很多车辆在发⽣交通事故之后都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缴纳了交强险,有些⼈就觉得每年的交强险数额⽐较⼤,⾃⼰平常开车也⽐较⼩⼼,其实并没有缴纳这个险种的必要,那么交强险条例第⼆⼗⼆条如何理解?店铺⼩编为你仔细讲解。
交强险条例第⼆⼗⼆条如何理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并有权向致害⼈追偿:
(⼀)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详解】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有关规定。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机动车交强险
(⼀)下列四类事项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除外责任:
第⼀类为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机动车是⾼度危险的交通⼯具,上道路⾏驶对驾车者、乘客和社会公众⼈⾝及财产安全都有较⼤威胁,因此,驾驶机动车应当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这是对驾驶⼈最基本的要求。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上道路⾏驶是对⼈对⼰极不负责的⾏为,应由驾驶⼈本⼈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是指:
1.⽆驾驶证。驾驶证是指机动车驾驶⼈具有驾驶某⼀车型资格的技术证明,是上道路⾏驶车辆的法定证件。驾驶⼈⽆驾驶证情况包括:⼀是驾驶⼈⾝体、年龄等⽅⾯不符合驾驶条件或者驾驶技术达不到规定要求,未取得驾驶证;⼆是驾驶⼈未通过正常的学习、考核或者通过其他⾮法渠道获得驾驶证;三是驾驶⼈伪造、变造驾驶证;四是驾驶证被依法吊销。
2.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准驾车型是指申领驾驶证⼈员经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部门在其驾驶证上签注,准予其驾驶机动车的类型。驾驶⼈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驾驶资格。
3.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有效驾驶的情况。
第⼆类除外责任为驾驶⼈醉酒驾驶肇事的。酒后驾车尤其醉酒驾车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民的⽣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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