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
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
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
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
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第七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精神损害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四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三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 四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第十一条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机动车交强险
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
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
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第二十七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本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合同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间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短期月费率年保险费的百分比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附则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