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06]12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7.25
【实施日期】200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桂保监发[2006]127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交强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管理,确保交强险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加强交强险承保环节的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任何随意浮动交强险保费的行为;严禁采取赠送、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
(三)各公司承保交强险业务必须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不得分期收费,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四)各公司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快捷的商业保险服务。
(五)各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机动车交强险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
(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交强险的理赔服务,严禁发生拖赔、惜赔现象。
(二)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需要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单证分割的规定及时向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凭据,不得拖延,确保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为了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有关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的费率浮动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赔款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正本,并在保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
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伤人,赔款××元”条形章,保险公司应当将加盖条形章的保单正本复印件作为必备资料放置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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