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投保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机动车交强险乙方保险人):
丙方(保险经纪人):
鉴于甲方拟就所拥有的资产向乙方投保相关保险并委托丙方为保险经纪人,且乙方同意承保,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1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条款为准.
第2条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下被保险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第3条保险经纪人
本合同中的保险经纪人为:  .
甲方委托丙方代为执行甲方及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组织保险服务工作、督促保险人处理赔案、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和指令等。乙方根据本合同向被保险人发送的所有通知、文件等应同时抄送丙方.
第4条保险期间
具体保险期限以机动车辆的保险单为准,所有保单自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第5条保险费及保险经纪佣金的支付
5。1甲方对乙方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为:丙方与乙方每月核实预付保费,盖章后交甲方,甲方根据丙方核实的预付保费金额于每月向乙方预付保险费,年底清算,多退少补.
5。2 乙方对丙方的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方式为:机动车交强险的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的4%,机动车辆商业险的经纪佣金为签单保费(含增值税)的15%。乙方收到甲方保费10个工作日后将保险经纪佣金支付给丙方,丙方应及时向乙方开具保险经纪佣金发票.
第6条保险条件
6。1 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2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此险种必须投保;
6.2 商业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货物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无法到第三方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其中,针对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根据不同类型车辆所面临的风险差异,实际操作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保险险种组合,参照下表执行:
注:(1)打“√”的为可以投保的险种;
(2)打“_”的为不能投保的险种;
(3)打“*"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投保的险种。    6。3适用条款
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执行。
6.4保险费的优惠
6。4。1交强险保费优惠比例按保监会最新批准的费率办法执行。
6.4。2商业险保费在车险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甲方投保车辆最大优惠系数(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
6。4。3乙方应向丙方提供车险适用条款与费率表(电子版本及文字版本).如遇国家政策性变化,发生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变动时,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6。4.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新增投保机动车辆均可享受乙方能给予的最大优惠折扣,各地市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7条理赔及培训
7.1乙方为甲方提供VIP客户服务:对甲方保险车辆优先安排查勘、定损、快速理算及救援等服务,理赔救援服务在乙方推荐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修理厂或4S店修理;
7.2查勘时限:投保单位在出险后按规定及时报案,乙方接到报案后在交通顺畅情况下,在市区范围内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定损;郊区3个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定损;预估损失RMB5,000元以内的单方责任事故,出险后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乙方未能在查勘规定时限内到达事故现场,经乙方许可,出险单位可自行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损失经乙方确认后,由乙方赔偿;
7。3 定责定损时限
7。3。1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元以内的,在到报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2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10,000—50,000元(含50,000元)以内的,在接到报案后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3车辆预估损失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7.3.4对稀缺、稀有车型或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同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损失金额。
7.4赔付时限
7。4。1金额在RMB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1个工作日内赔付;
7.4.2金额在RMB20,000元(含20,000)以内的,7个工作日内赔付;
7。4.3金额在RMB50,000元(含50,000)以内的,10个工作日内赔付;
7。4.4金额在RMB50,000元以上的,15个工作日内赔付。
7.5预付赔款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经双方确认属于投保单位应该承担责任的、损失金额在RMB100,000元以上的重大保险事故,在单证齐全的情况下,经投保单位申请,乙方必须按估损金额50%支付预付赔款。
7。6结案及理赔信息管理
出险单位索赔案件材料经乙方确认受理后,乙方当年已受理案件数结案率不得低于95%。乙方负责建立投保单位车辆保险专项档案。出险车辆赔付后,乙方每月将车辆理赔信息填入丙方网站的《车辆保险信
息系统》,并每半年向丙方提交一次理赔分析报告。否则,丙方有权通知甲方不支付下月保险费,待理赔信息录入后再支付保险费,由此引起的车辆脱保责任由乙方承担。
7。7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