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上人员在车上受伤;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据此;属于本车人员范围的受害人;保险公司不予以赔偿..
机动车辆交强险那么如何才算是本车人员呢交通事故发生之时正从公交车上下来的乘客;此时属不属于本车人员呢保险公司属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在被保险车上位于驾驶位或车厢内等安全部位的一切人员..假若原来处于车上的安全部位;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瞬间却位于车下的人员;不属于本车人员范畴..比如;在公交车上;乘客到站下车;此时司机却启动车辆导致乘客受伤的;乘客遭受伤害的瞬间已不属于本车人员;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位于驾驶位和车厢等安全部位以外的人员;也不属于本车人员;比如位于动作片中看到趴在车顶的人;即不属于本车人员;亦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赔偿范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车主为了减少自己的赔偿责任;往往会在投保交强险的基础上附加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责任险的合同主体是投保的机动车主与保险公司;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致损的;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主张车上责任险
的赔偿;受害人本身不具有车上责任险的请求权;但是出于诉讼利害关联性考虑;一般允许在起诉时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