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湖南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10.05.25
∙【字 号】湘保监发[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通知
(湘保监发〔2010〕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市、州公安交警支队:
摩托车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增强摩托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及时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国家实施的“摩托车下乡”政策,对拉动内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确保国家“摩托车下乡”政策与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投保人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摩托车交强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摩托车交强险对保障“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摩托车交强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确保摩托车交强险制度顺
利实施。
二、严格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和年检关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切实把好摩托车注册登记关,不得给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核发牌证。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管控,切实提高摩托车年检率,同时要严格摩托车查验工作,对于私自改型、非法改装的摩托车不予办理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湖南保监局报告。
三、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工作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精神,结合我省摩托车交强险经营实际情况,对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摩托车交强险费率作出如下调整:
摩托车交强险湖南地区费率表
排量D(CC) | 基础保费(元) | 地区因子 | 调整后保费(元) |
D≤50 | 80 | 上浮30% | 104 |
50 | 120 | 上浮30% | 156 | 机动车辆交强险
D≥250及三轮摩托车 | 400 | 上浮30% | 520 |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或变相拒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提出其它附加条件。各公司应在各营业网点公布本公司,同时应不定期到各基层机构进行检查,杜绝以保单不足、系统故障等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的情况发生。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有关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要加强与各财产保险公司的联动配合,努力提高摩托车参保率。车辆管理所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守诚信、服务好的保险公司提供“一站式”服务场所,便于当地保险公司提供交强险承保服务。
四、加强摩托车交强险业务监管
湖南保监局高度重视对保险机构有关交强险的投诉处理工作,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交强险业务检查。对于违反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督促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按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对于违反《交强险条例》的行为,将依据《保险法》、《交强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车辆管理及交强险承保中存在的问题上报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湖南保监局将加强沟通联系,不定期地组织联合监督检查,确保摩托车交强险承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做好宣传工作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承诺及时办理交强险业务,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主动向广大驾驶人宣传交强险和有关商业险的功能和作用,增强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办理各项保险,共同维护交通安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保监局
湖南省公安厅交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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