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内控管理与
风险防范
一、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现状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 年第75 号)规定,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车辆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各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金额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目前,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保险经营机构代收代缴已成为我国车船税的主要征管模式。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总额从130 多亿元快速上升至约200 亿元,平均年度增幅超过20%。这一征税模式不仅扭转了车船税征收不到位的局面,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凸显了保险机构辅助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功能。然而,财产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的流程和环节较多,它不是简单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而是关联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系统性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规范车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发〔2014〕100号)规定,税务机关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时,以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收入5%的标准执行。随着代收代缴车船税额的快速增长,车船税手续费逐渐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一项比较可观的营业收入。因此,频繁而巨额的资金流入和流出势必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具备较好的内控管
机动车辆交强险
理和风险防范能力,以及与地方税务部门协作沟通等能力。
二、保险行业代收代缴车船税存在的问题(一)违规代收代缴车船税。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税务局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车船税手续费的标准并不完全一致,部分地区为了吸引税源,手续费结算标准远高于5%的水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引税政策,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跨区域解缴车船税,并通过中介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收取税务局返还的高额车船税手续费,以此作为业务费用的补充。此问题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有些地区税务局返还车船税手续费的比例超过50%,这部分资金投入市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存在税收执法及监管处罚风险,且容易诱发公司收入的账外循环。2017年,河南等地保监局已将代收代缴车船税列入车险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采取限制接受交强险新业务、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从重处罚。(二)税款解缴岗位的监督缺位。从笔者对部分财产保险经营机构的调研结果来看,目前,地市级财产保险公司一般设置有纳税专用银行账户,并配备专岗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中国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文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因此,各级财会机构人员兼岗应坚持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但财产保险公司对代收代缴车船税领域涉及的会计监督缺少重视较为常见,个别经营机构甚至存在税款解缴人员编制财务入账凭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情况,容易滋生个人舞弊行为。如某市级分公司税务岗员
工,两年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编制虚假财务报表及纳税凭证,贪污车船税资金近500万元,被当地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