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
(2009版)
第一节 说明和告知
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一)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向投保人介绍交强险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有条件地区,可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七)告知投保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法定免税或有完税、免税证明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一)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以下告知资料
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提示投保人按当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
①提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人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 提示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
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
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 (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提供准确、便捷的
提示投保人准确提供、通讯地址、等,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汽车交强险
(四)保险人应提示投保人解除合同时及时交还相关单证
提示投保人:交强险合同解除时,应将保险单等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三、投保提示书
保险人可通过随投保单附送或在营业场所张贴等方式,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见附件七)相关内容。
有条件的地区和公司,可采取一式两份的方式,一份交投保人,一份经投保人签字确认后留存。
当地保监局或保险行业协会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节 投保单填写与录入
一、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
(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
(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厂牌型号、排量、功率、登记日期、核定载客人数或核定载质量,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保险人应准确、完整地在系统中,录入投保单各项信息。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
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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