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4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永涛;王晓龙;孙立科
【当事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永涛王晓龙孙立科
【当事人-个人】王永涛王晓龙孙立科
【当事人-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尹衍章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衍章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衍章
【代理律所】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被告】王永涛;王晓龙;孙立科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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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第一,王晓龙的行为不属于盗抢车辆。本案中王晓龙和孙立科是亲属关系,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的孙立科,自始至终从未作出车辆被盗抢的意思表示,王晓龙也未因车辆盗抢被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
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义务。故保险公司上诉认为本案属于车辆盗抢期间发生的事故,王晓龙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负有赔偿义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6元,由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汽车交强险【更新时间】2022-08-20 05:26: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3日18时05分许,王晓龙驾驶苏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金桥路天晴制药公交站处左转弯掉头时,车辆左后方与沿金桥路由西向东行驶王永涛驾驶的苏G×××××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致王永涛受伤,两车损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晓龙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调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等因素,负事故的主
要责任;王永涛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未经年检的机动车、驾驶摩托车未按照相关规定佩戴头盔等因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永涛被送至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花费急救费、车费共计200元。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肘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永涛在医院住院9天,花医疗费共计11116.47元,购买破伤风人免疫球蛋白花费385元。王永涛于2017年9月1日出院,又至连云港北亚华山骨科医院住院10天,行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支付医疗费23798.9元,于2017年9月11日出院。2017年11月7日,交警部门委托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王永涛驾驶的摩托车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认定该摩托车维修价格为8800元。2018年1月31日,王永涛在连云港市旺客隆车业有限公司购买摩托车配件花费8168元。2018年6月6日,王永涛委托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后续医疗费、误工时间、护理期限及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王永涛受伤致左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行内固定手术,需补给其再次手术费用壹万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2、王永涛的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180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再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的误工时间为30日,护理及营养期限均为15日,为此王永涛支付鉴定费1400元。2018年10月10日,王永涛至北亚华山骨科医院行
切开取内固定术,住院5天,花医疗费4956.6元,并于2018年10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术后愈合。王晓龙曾赔偿王永涛10000元。 王晓龙与孙立科系亲戚关系,苏G×××××小型客车的所有人为孙立科,王晓龙的驾驶证在事故发生之前已被注销。庭审中,孙立科称当时其将车辆停放在路边,车钥匙放在车门边上,当时正在和工友商量施工方案,王晓龙到工地上未经孙立科的允许,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到现场处理时,王晓龙还出示驾驶证,孙立科并不知晓王晓龙驾驶证已被注销。王晓龙称当时没有人借车给他,也没有人安排他开车,王晓龙发现车钥匙,所以自己开车出去转一圈,直到发生本案事故才知道自己的驾照已被注销。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造成事故,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王永涛驾驶的摩托车与王晓龙驾驶的小型客车之间发生,交警部门认定王永涛负次要责任,王晓龙负主要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中涉案车辆苏G×××××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处
投保了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王永涛因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人身损失及财产损失,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王永涛承担30%责任,王晓龙承担70%责任。关于孙立科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孙立科系苏G×××××小型客车所有人,其未允许王晓龙驾驶苏G×××××小型客车,也并不知道当时王晓龙的驾驶证已被注销,故孙立科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王晓龙属于无证驾驶,且根据一审法庭的答辩内容,王晓龙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私自偷开苏G×××××车,属于车辆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对本次事故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王永涛、王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7民终4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利金鼎大厦11层09-19户。
负责人:张新业,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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