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

2013年度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保险产品特别约定
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为保单载明的保险生效时间起至保险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2、入境游游客的保险期间约定如下:
1)保险起期:1.被保险人入境后离开入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的保险起期;以上述时间后发生的为准。
2)保险止期:1.被保险人该次旅行结束登上离境交通工具;2.投保人约定保险止期;以上述时间先发生的为准。
、对于当日出单情况的医疗保额限制:
1、保险期间为1天: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额的50%
2、保险期间为1天以上(不含),对于首日出险的情况,医疗费用保额为原保额的50%
三、承保地域
1、境内游产品承保地域:中国境内。
2出境游产品承保地域:全球(包括中国境内、且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消所有出境游相关条款中对“旅行期间”的限制),但不包含在被保险人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下列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岛、布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岛、基里巴斯、马歇尔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岛、皮特肯岛、所罗门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海外领地、瓦努阿图
、沃利斯和富纳岛。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保留根据国际形势作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具体承保地域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中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为准。
3、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该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四、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2、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其它约定事项
1、根据旅监发77号文《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组团社与代理社之前签订了委托合同,代理社不具有出境游资格的,代理社可为出境游、港澳游的游客购买出境游产品。
2、保险人承担、和武装叛乱导致的保险责任,但不承担战争、军事行动导致的保险责任。
3、未成年人保额
任何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超出中国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1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过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70周岁以上人员保额
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投保国内游(含入境游)、出境游(含边境游)产品保额不变,保费为标准保费的1.5倍;购买申根产品Ⅰ、Ⅱ保额不变,保费为标准保费的两倍。
5、特殊团体
对于残疾人,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对于精神障碍人士,如果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投保,如果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则不可投保;对于孕妇,只要可参团即可正常投保,但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6、传染病
被保险人因感染传染病导致的保险事故,属于急性病保险责任。
7、食物中毒
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导致的保险事故,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食物中毒是指有卫生监管部门出具的食物中毒事故证明,或有救治医院诊断证明属于食物中毒的事故;或一次急性肠胃不适人数达到3人(含)以上、症状体征相同、医院诊断相同、手段相同,且没有证据表明为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事件。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食用引发食物中毒的食物,且自食用引发食物中毒的食物之时起至保险期间结束后4小时之内出现食物中毒反应的,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8、未知死因
若死亡原因不明且家属不同意尸检,按猝死情况进行赔偿。
太平洋汽车保险查询9、猝死
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出人意料的急骤死亡。
10、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否则将会危及生命的疾病(被保险人因既往疾病在旅途中突然发病不属于急性病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高热(成人达到38.5摄氏度或以上,小儿达到39摄氏度或以上);
(2) 急性阑尾炎或剧烈呕吐或严重腹泻;
(3) 休克或昏迷;
(4) 高原反应;
(5) 癫痫发作;
(6) 严重喘息或呼吸困难;
(7) 急性心肌梗塞或心力衰竭或严重心律失常;
(8) 高血压危象、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9) 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出血;
(10) 急性尿潴留;
(11) 非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突发性的眼睛红肿、疼痛或视力障碍;
(12) 感染传染病。
11、疾病
本保险方案出境游产品Ⅳ中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
12、投保本保险方案,免提供体检证明和健康告知。
13、就诊医疗机构
在中国境内,就诊医疗机构指卫生部一级以上(含一级)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在就近医疗机构抢救不受此限,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上述约定的医疗机构。
在中国,就诊医疗机构指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综合医院或救援机构认可的医疗机构。
14、残疾程度
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团险产品中意外残疾程度的评定标准采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下:
伤残级别
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一)
死亡
100%
(二)
Ⅰ级伤残
100%
(三)
Ⅱ级伤残
90%
(四)
Ⅲ级伤残
80%
(五)
Ⅳ级伤残
70%
(六)
Ⅴ级伤残
60%
(七)
Ⅵ级伤残
50%
(八)
Ⅶ级伤残
40%
(九)
Ⅷ级伤残
30%
(十)
Ⅸ级伤残
20%
(十一)
Ⅹ级伤残
10%
注:本表中所指伤残级别应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确定。
15、对旅行社工作人员遭受伤害的赔偿标准计算基础
江泰太平洋之旅旅游意外团险保险产品中,若旅行社的工作人员遭受意外伤害,残疾程度评定标准采用《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确定的伤残赔偿比例表执行。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