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06
∙【字 号】豫发改价管[2013]1282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3〕1282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各城市燃气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工商业天然气销售价格。我省城市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实行存量气、增量气加权综合作价,调整后各省辖市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县(市)城市工商业用气价格参照所在省辖市价格调整幅度进行调整。
二、各地车用气销售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6:1不高于0.75:1的比价关系进行调整,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汽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以及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影响,各市政府要确保车用气市场和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保障天然气市场供应。中游管输企业和转供县(市)的城市燃气公司不得单方面扣减居民气量或降低居民用气比例、扣减存量气量等变相提高供气价格。各城市燃气企业不得搭车涨价、变相涨价。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气源,统筹协调,确保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
四、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抄见气量执行。
附件:1、《河南省工商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略)
2013年9月6日
附表1
河南省工商业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序号 | 城市名称 | 工业气价格 | 商业气价格 |
1 | 郑州市 | 3.23 | 3.53 |
2 | 开封市 | 3.51 | 3.61 |
3 | 洛阳市 | 3.37 | 3.37 |
4 | 平顶山市 | 3.07 | 3.07 |
5 | 安阳市 | 3.49 | 3.69 |
6 | 鹤壁市 | 3.13 | 3.13 |
7 | 新乡市 | 3.26 | 3.26 |
8 | 焦作市 | 2.84 | 2.84 |
9 | 濮阳市 | 3.14 | 3.14 |
10 | 许昌市 | 3.26 | 3.56 |
11 | 漯河市 | 3.11 | 3.11 |
12 | 南阳市 | 3.33 | 3.41租车报价 |
13 | 信阳市 | 3.31 | 3.47 |
14 | 周口市 | 3.16 | 3.16 |
15 | 驻马店市 | 3.13 | 3.33 |
16 | 济源市 | 2.84 |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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