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广东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制订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一、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重点推进与系统配套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为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创造有利条件。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公平规范的成品油税收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实现规范全省交通税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维护和建设资金、公平负担等多重政策目标。
(三)基本原则。
租车报价1.改革与发展并重原则。既从抢抓机遇和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角度,着力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又从发展的角度,努力摆脱思维定势、路径依赖和利益束缚,积极探索解决改革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问题,推动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普通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等,促进我省科学发展。
2.确保稳定大局原则。将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高度重视和及时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种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3.系统配套推进原则。抓住改革影响到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制定完善系统的配套政策,统筹兼顾、科学谋划、明确责任、分工落实,重点解决好税收返还、人员安置、公路建设还贷、打击走私、稳定出租车行业及弱势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等问题,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4.引导与监督并举原则。加强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的氛围,化解改革阻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使人民众切实享受到改革的成果。
二、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成品油税费改革。
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不再单独开征成品油税,不增加新的税种,利用现有征管手段,实现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征管工作的有效衔接。
1.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从2009年1月1日零时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五项收费(以下简称“五费’)。已经预收的2009年“五费”收入,经清理核实后要采取退费的形式返还缴费人。我省没有征收的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中的货运附加费,成品油税费改革后不得再开征。
2.逐步有序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按照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兼顾效益的原则,
逐步撤销现有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对虽已撤并收费站点,但其债务纳入年票制、统贷统还或相邻站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收费问题,也要认真研究采取办法,充分体现国家关于撤销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的要求。
3.按照国家规定,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其他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加上现行单位税额,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成品油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征收(进口环节继续委托海关代征);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纳税环节在生产环节(包括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计征方式实行从量定额计征,价内征收。
4.明确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原则。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分配遵循国家规定的“保证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在中央明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我省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收入转移支付方案。我省所得的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替代性收入和增长性收入具有专项用途,除替代性收入可按照原相关规定提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经费、水利建设基金、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准备金外,其余资
金全部用于公路和航道的养护、建设以及交通运输管理,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各地财政不得安排用于其他支出。地方替代“五费”的支出将通过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分配给地方。新增成品油消费税支出纳入各地政府一般预算,按照政府一般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预算的编制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