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4.13
【处罚机关类型】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淳安县
【处罚对象】姜石军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7:59
处罚名称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2〕第01-0067号 |
被处罚对象 | 姜石军 |
处罚结果 | 经查明,2022年3月29日中午,当事人姜石军驾驶其一辆车牌号为“淳安B39958”的迅驰雅马哈牌枣红电动车送货返回“好太太厨房电器店”(位于淳安县***龙门路40号)后,因电动车电量不足,当事人遂从该店铺内使用一根黑电线接电后牵拉至门前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位内为电动车充电。当日14时26分,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城东中队执法队员执法巡查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4时45分,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停止充电并将充电线收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 2022年03月29日从“好太太厨房电器店”(位于淳安县***龙门路40号)店铺内使用一根黑电线接电后牵拉至门前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位内为电动车充电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规定,已构成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 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的情节,故依据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之规定,结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部分案由除外)”及该标准第十九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三)下列情形属于较轻违法:停放、充电区域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且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伍拾元整(¥50)【200元*25%】。 | 雅马哈电动车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1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