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4
∙【字 号】九府厅发[2010]136号
∙【施行日期】201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机动车排气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遏制日益上升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和《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以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为主线,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保护人民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强化和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和强制维护工作,减轻机动车排气污染对环境带来的巨大压力,推动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标本兼治、强化法制、创新机制、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强化检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机动车登记、销售、使用、年检、维修、淘汰及机动车燃油供应等环节的污染防治与监管;健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建立规范、科学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汽车环保标志管理,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法规、政策、制度建设,不断提高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众身体健康。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整治,使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趋势得到基本遏制、超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尾气黑烟现象明显减少。
(一)实行新车、二手车准入管理。按国家要求,全市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排放标准。对达不到阶段排放标准的新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制定实施《九江市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北京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二)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逐步淘汰未达标的高排放、高污染车辆。2010年12月30日前开展对在用机动车核发黄、绿环保检验标志。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年检。标志核发完后,适时制定黄标车分区域、分时段限行规划以及有关规定。同时制定完善鼓励政策,加快淘汰未达标的高排放、高污染车辆,推广应用节能型低排放和新能源汽车。
(三)加快现有检测设备的升级改造。2012年前建成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线。
(四)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机制,2012年年底前建立覆盖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和监督管理信息网络体系。
(五)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完善车用油品供应体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共同推进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按照省政府关于各设区市政府要建设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构,加强投入和保障经费的要求,成立九江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监测站,由环保局副局长周冰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乔雪冰、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唐振华任副主任,从环保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办公室职责为:依法负责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起草和修订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草案和标准;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机动车排气的定期检测以及在用车抽检、路检工作;监督指导区(县)环保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承担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五、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负责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通告》;负责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制作、发放与管理工作,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机动车尾气社会化检测机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机动车冒黑烟有奖举报、路检和用车大户抽检等工作;建立新车环保目录核查制度,开展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数据库和数据传输网络建设;组织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和技术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负责配合市环保部门做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工作,未取得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牌证或通过年检;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路检,负责组织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道路检查,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等工作,并对机动车尾气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协助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对举报的冒黑烟机动车进行查处;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提供必要的车辆基本信息。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协助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简易工况法
检测站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等相关工作。
市工信委:鼓励城市公交车(含出租车)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或替代燃料。
市财政局: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经费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建设经费列入排污费支出年度预算,同时对预算的审核、划拨、以及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机动车辆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机动车I/M(检测/维修)制度的落实,督促机动车辆维修企业提高维修质量;负责对二类以上维修企业的申请、筛选和资格认证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一、二类)确认机动车辆污染排放的维修治理专项资质;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维修企业和维修车辆情况的基本信息;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对营运机动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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