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2.13
【字 号】深府〔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深府〔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居环境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2017—2020年)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2016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出的“深圳向更高标准迈进、为全国城市空气治理树立标杆”要求,进一步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到国际先进水平,制定本计划。
  一、形势与挑战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市政府于2013年9月印发了《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深府办〔2013〕19号),提出了我市2013—2016年期间40条具体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行政手段,在全市范围限行黄标车、禁燃高污染燃料、淘汰全部散煤和普通工业用煤、全面推广水性涂料、实施远洋船舶污染治理,形成了政府引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至2016年,深圳市岸电覆盖港口泊位数量、新能源公交车数量全国最多,清洁能源装机
容量占比全国最高。通过落实计划,全市2016年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总量较2012年分别下降约1.1万吨、0.7万吨、3.3万吨、2.0万吨和5.1万吨,降幅分别为41%、27%、28%、33%和34%;2016年PM2.5年均浓度27微克/立方米,较2012年值下降达11微克/立方米,连续三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稳居全国74个重点城市前十位。
  尽管深圳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显著成效,在国内大中型城市中空气质量较优,但对比国际先进都市,仍有较大差距,并存在PM2.5年均浓度持续改善难度大,臭氧逐渐成为主要大气污染物等问题。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在完成2013年实施的《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基础上,市政府组织制定《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年)》,以PM2.5和臭氧污染防治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电厂污染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力度,提高在用柴油车和机械的治理标准,增加柴油车总量控制和强制岸电使用率等新要求,全面治理减排机动车、船舶、工业生产及城市建设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二、工作目标
  2017—2020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到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8%,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25微克/立方米以内,年灰霾天数控制在40天以内。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1.加强柴油车尾气污染控制。
  全面推动电动、天然气等新能源车替代轻型柴油车。2017年6月底前,依法禁止轻型柴油货车和小型柴油客车新注册登记及转入。(市公安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017年起,逐步实施异地牌照柴油车限行政策,除划定的疏港、过境通道及高速路外,异地牌照柴油车在一定时段内禁止进入深圳市市政道路行驶。结合现已发布的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限行政策,逐步扩大轻型柴油货车限行范围,并允许部分纯电动货车在货车限行路线和区域内行驶。(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2017年6月底前,结合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推广计划,研究制定中、重型柴油车总量控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
  2017年底前,结合我市客、货绿运力的发展要求和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文件精神,由国家政策对口业务部门制定补贴退坡后的深圳市机动车销售厂商新能源车积分(或碳减排配额)政策。从2018年起,在深圳市销售车辆的汽车厂商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积分(或碳减排配额)。(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全市公交特许经营企业新增、更新公交大巴必须使用纯电动车辆,2017年9月底前实现100%公交纯电动化。新增、更新出租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辆,到2020年底,出租车纯电动化率达到100%。(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7年6月底前,制定客运、物流车辆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替代柴油客、货车。2020年底前,力争全市轻型货车使用电动车比例达到30%以上,重型货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20%以上,大型客车使用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30%以上。(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3.推广柴油颗粒物捕集器(DPF)。
  2017年底前,根据在用柴油车DPF改造示范项目的运行情况和评估结论,制定全市在用柴油车安装DPF推广方案和财政补贴政策,发布柴油车DPF特区技术规范。(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法制办负责)
  4.逐步淘汰老旧机动车。
  2017年6月底前,制定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及个人提前淘汰老旧机动车。2020年底前,通过强制报废、财政补贴、限行等手段,基本淘汰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委负责)
  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取消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及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获得机动车置换指标的资格。(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提高疏港物流、物流转运等行业的柴油车污染控制水平,推广清洁能源运输车辆。2017年
起,仅对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的中、重型柴油货车发放“港运通”。研究通过地方立法途径,将机动车污染排放要求纳入“道路运输证”许可条件。(市交通运输委负责)
  2018年起,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分阶段限行政策。在特定区域划定低排放区,逐步限制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使用10年以上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及未安装DPF的柴油车行驶。2020年底前,原特区内及宝安中心区、龙岗中心区全部划为低排放区。(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5.提高油品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标准。
  2017年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全面执行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注册登记或转入的柴油车必须达到国Ⅴ排放标准并具备整车出厂时配置的DPF装置。(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国Ⅳ阶段机动车排放以及车用汽、柴油标准的颁布实施情况,力争在2017年6月底前,提前供应国VI标准车用燃油,力争提前对机动车注册登记及转入执行国Ⅵ排放标准。(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2019年底前,建成、运行深圳市新车排放检测实验室,对深圳市销售的新车进行排放达标检测。(市人居环境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
  2017年6月底前,对不在深圳市新车排放标准所对应的国家环保车型目录(或环保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平台)的二手车(含),不予办理外地转入深圳市的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手续。(市人居环境委、市公安交警局负责)
北京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6.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
  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2017年起,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实现环保、交通、交警三个部门数据交换与共享功能,增强综合执法能力和联动机制,将路检、抽检结果超标和逾期未环保定期检测和监控检测的信息录入I/M系统。2017年起,实现机动车环保数据与交警局电子监控系统实时对接,对违法车辆依法进行查处。(市公安交警局、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