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 号】吉政发[2013]31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发〔201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延吉市、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2%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上述城市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
格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省气象局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重点开发区。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提供任
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4.实施企业“退城入园”。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升级,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到2017年,基本完成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有序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负责,省环保厅、省国资委配合)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
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全面加快实施“气化吉林”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能源局配合)
  7.积极发展绿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建筑标准。2014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建筑标准,其他地区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完成新建绿建筑1000万平方米,建成3个绿示范城区,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绿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8.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到2015年,
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北京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9.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配合)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地区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