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27
【字 号】四政发[2014]4号
【施行日期】2014.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发〔20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7日
  四平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到2017年,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8%以上,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各项污染物评价指标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1. 强化烟气脱硫设施建设。2014年,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4台机组和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2台烧结机已建成的脱硫设施必须稳定运行;到2015年,四平热力有限公司3台116MW热水锅炉、其他单位每小时7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安装脱硫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7年,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铁球团生产设备及全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实施脱硫。(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
  2. 加快烟气脱硝设施建设。2014年,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已建成的1、2号机组脱硝设施要稳定运行,6月底前,3、4号机组脱硝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热电公司所有发电机组及其他企业自备电站要按国家规定浓度排放限值和时间节点实现氮氧
化物达标排放。2014年6月底前,四平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四平金隅水泥有限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等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及脱硝设施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市发改委配合)
  3. 推进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建设。2014年,所有电力、钢铁、水泥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浓度排放限值对现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确保按时间节点实现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其他工业窑炉、燃煤锅炉的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确保烟粉尘达到排放限值要求。对纳入淘汰范围的燃煤设施,在淘汰之前必须燃用低硫份、低灰份的燃煤或其他洁净煤,同时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市工信局配合)
北京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  4. 全面实施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市区内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年销售汽油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市交通局、市质监局配合)
  5. 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施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2014年底前,完成挥发性有机物基础数据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
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市住建局、市工信局配合)
  (二)实施燃煤小锅炉整治工程。
  6. 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集聚区,要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的办法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配合)
  7.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上半年,完成燃煤锅炉现状调查,掌握燃煤锅炉的分XXX使用现状,制定整治燃煤小锅炉专项工作方案;2014年下半年,启动清理整治燃煤小锅炉专项行动;2015年底前,取缔市区建成区内经营性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到2017年,除特殊必须保留的锅炉,市区建成区内淘汰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逐步对现存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市工
信局、市质监局配合)
  8. 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2015年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划定工作,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50%,并向社会公开。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适时扩大城市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市区建成区向近郊扩展。(市环保局负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规划局配合)
  (三)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程。
  9. 加强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严格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必须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对未进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2014年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率达80%以上,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市区于2014年底前完成机动车环保检验监管平台建设,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实时监控,全面实行机动车简易工况法环保检验,各县(市)及辽河农垦管理区要逐步实行机动车
简易工况法环保检验。(市环保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10. 严格机动车注册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符合国家最新环保车型名录的机动车,方可予以注册登记;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现行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营运车辆达到使用期限的不再办理改作他用手续。(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1. 强力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对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到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配合)
  12. 实行“黄标车”限行。根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黄标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时间、路段或车型等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会同市环保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适时开展机动车排放污染路查路检,对不按规定进
行环保检验、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违反“禁行”规定、冒黑烟、超标排放等机动车辆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13. 提升机动车燃油品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对我市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各加油、加气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燃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油品行为。(市发改委负责,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
  14. 建设城市绿交通体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优化公共交通网布局,到2017年,居民公交出行比例达24%。积极鼓励绿出行方式,推广步行、自行车和公交车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市交通局负责)
  15. 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到2017年,市区公交车新能源车辆达20%,客运出租汽车全部完成双燃料更新。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机动车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17年CNG汽车加气站达到15座以上。建设完善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市交通局、市住建局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16. 控制非道路移动源污染。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工程机械、工业机械、农业机械、农业运输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措施降低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污染排放。自2017年起,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市公安局负责,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