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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如下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单位或住宅小区在其所属场所内安装的,专为单位自有车辆及其
职工车辆、住宅小区内业主车辆、以及公交和环卫等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社会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据全省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修编,作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依据。
第六条 按照“专(自)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适度超前”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城市公交、出租场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住宅小区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以公共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依托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气)站形成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七条 各类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含公共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二)新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三)鼓励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以及独立占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等结合既有停车位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四)城市每2000辆纯电动乘用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
第八条电动汽车充电站 各市(州)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将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具体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鼓励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以多种
方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第十条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权限进行项目备案,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非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要求,无需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第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符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相关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二)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及规划、建设、环保、供电、安全、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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