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15
【字 号】皖政〔2017〕110号
【施行日期】201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打造有全球影响力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基地,有效促进节能减排,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以下政策。
  一、支持研发创新
  实施新能源汽车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工程。对经审核认定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承担单位投入最高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3000万元。
  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拨付50%,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再拨付剩余10%资金。
  整合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资源,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中心,争创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和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
  二、支持招大引强
安徽汽车网
  落实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贯彻落实国家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条件,支持社会资本和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企业在我省参与新能源汽车科研生产。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生产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用于本省项目投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跨国公司、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装备、材料,下同)10强企业,经认定后,每实缴1000万美元或1亿元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在皖投资的新能源汽车领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研发投入等。(牵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
  三、支持企业成长
  每新主导制定新能源汽车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对省内企业每新上1个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的新能源商用车销售达到100辆,或者新能源乘用车销售达到2000辆的,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列入《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目录的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四、支持市场开拓
  对新能源汽车(分乘用车、商用车两类)销量占全国新能源汽车销量比重比上一年度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省内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销量环比增长0.5个百分点及以上的,再奖励1000万元。
  对年销售新能源商用车分别达到1000辆及以上,或者新能源乘用车达到10000辆及以上的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省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涵盖充电设施、整车监测、运营管理等方面数据采集、分析与监测。建设国内领先的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在检测、研究、
评介、认证、标准体系等方面,为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化提供检测评价技术支撑。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给予支持。
  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完善新能源汽车的维修服务网络,履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增强与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总量规模相匹配的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力,实现对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对在本省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的远程实时动态监控数据,按照要求接入省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管中心。(牵头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