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汽车等。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涵盖汽车研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全产业链条,包括但不限于上游各类原材料、关键零部件、智能网联系统及设备、新型基础设施、文化创意
等与汽车生产应用密切相关的产业。
本条例所称新能源汽车产业集,是指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园区等,以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销售等产业环节为核心,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企业、专业化供应商、物流和金融服务机构等之间交互关联,形成的一种产业协同生态和集聚效应。
第四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应当坚持创新引领,完善激励和保护创新的制度环境,形成新型产业创新生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错位发展,突出产业发展优势,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产业布局;坚持产业链协同,培育形成新型整零关系;坚持开放发展,与长三角一体联动,广泛汇聚发展合力。安徽汽车网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管理、统筹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需要,按照“主体集中、区域集聚”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组织领导、决策实施、督促激励、专业指导、要素保障机制,营造打造汽车“首位产业”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联盟、基金管理机构及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商协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集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创新引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组建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开放型汽车生态实验室等方式,联合开展新能源汽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创新平台能级提升工程,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汽车领域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特实验基地、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平台。组织实施创新平台集聚计划,招引全球汽车领域头部企业、顶尖高校及科研机构设立高水平创新平台。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完善基础研究重大任务形成机制,强化对目标导向基础研究的系统部署,推动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面向新能源汽车领域重大科学前沿问题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开展新能源汽车相关跨学科交叉领域的研究。对于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在动力电池系统、新型底盘架构、智能驾驶体系、车规级芯片等领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汽车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鼓励新技术路线发展,支持开展氢内燃机、甲醇制氢、甲酸制氢、固态电池、碳化硅半导体、滑板底盘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建立以市场需求为主导、政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构建覆盖新能源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周期的扶持政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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