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进一步标准我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那么】〔交公路发[2002]59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三条 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具体公布了各种车型的类型等级及各项要求。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营运客车进行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工作时应严格执行。
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公布车型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按照发布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省客车生产企业申报的中级客车及本省汽车经销企业申报的进口中级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2、负责全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为高级客车的车辆进行核验。
3、及时转发交通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外省【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建立并及时更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使用,实现车型等级的快速查询。
第五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中级客车的核验、高级客车的初核以及中级以上在用营运客车的年度复核。
第六条 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客车和在用营运客车的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工作结合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一并进行。
第七条 普通级营运客车不办理类型划分及等级核验、复核手续。
第八条 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程序
1、安徽省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
2、省内客车生产企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按照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那么】(交公路发[2002]590号)的要求将客车新产品申报中级的有关材料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中旬,组织专家对客车生产企业申报的车型进行评定,并在下旬以【安徽省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公布评定结果。
第九条 本省汽车经销企业申报的进口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参照客车生产企业申请评定中级客车程序执行。
第十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程序
1、营运客车申请中级以上类型等级时,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车辆送往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机构要求】〔DB34/T449-2004〕条件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进行实车核查。
2、检测站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到该车型等级对应的车辆各项参数、各类配置及各种设施要求后,对实车进行测量、检视,并在“安徽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验(复核)表〞〕中准确记录。对符合要求的,在“核验(复核)表〞中注明建议评定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进行评定,在“核验(复核)表〞中注明相应的建议等级。
凡【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没有公布的车型,检测站不得予以核查。检测站实车核查的收费应执行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汽车维修工时单价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028号〕制定的标准。
3、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站出具的“核验〔复核〕表安徽汽车网〞,对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信息系统〞中申请车型的查询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验为相应的类型等级,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进行降级,并在“核验〔复核〕表〞中填写类型等级并加盖印鉴;对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初核为高级客车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核验〔复核〕表〞、营运车辆技术等级检测报告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报送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在“核验〔复核〕表〞中填写审核结论,加盖印鉴,并将相关资料反应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5、【道路运输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核验〔复核〕表〞中注明的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审验记录〞栏中记录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加盖审验专用章,并将“核验〔复核〕表〞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第十一条 “核验(复核)表〞一式四联,由车主、检测站、【道路运输证】发证机构和类型等级核验(复核)机构分别存档。
第十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才能办理与该类型等级相应的旅客运输手续。
第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检测站应加快计算机运用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数据上报的电子化、网络化;应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宣传、讲解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的相关政策,提供客车车型所属类型等级信息的咨询效劳。
第十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检测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或
复核中,应加强业务学习,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关于发布<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试行〕>的通知】〔公运管[2000]5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和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发布之前核验等级的在用客车,其有效期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2007年1月1日后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重新复核该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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