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5.07.08
【字 号】皖价规〔2015〕94号
【施行日期】2015.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安徽汽车网【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污染物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规〔2015〕94号
 
各市、县物价局:
  2014年国家取消机动车检验机构数量限制和布局限定,全面推进检验机构社会化和异地检验互认,目前全省机动车检验市场竞争格局已经形成。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促进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放开我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排气污染物检验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检验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7月20日起,我省机动车检验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各机动车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检验收费标准放开后,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定价机制,合理安排价格水平,不得以各种名义或市场优势地位,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规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机动车检验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认真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事项、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截留定价权,不得组织机动车检验机构相互串通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收费的监测,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检验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此前省物价局下发的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自2015年7月20日起同时废止。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清理取消本地区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
 
省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