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9.07.08
∙【字 号】皖国土资[2009]195号
∙【施行日期】2009.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9〕195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的我省实施细则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原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的通知》(皖经产业〔2007〕240号)中鼓励类工业项目(见附表一)和国家、省新发布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为我省优先发展产业,其用地集约程度达到《通知》第二条要求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
二、符合《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目录》(见附表二)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三、对部分县(市、区)的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根据当地平均土地取得、前期开发成本和
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经综合测算调整为:
长丰县 120元/平方米 繁昌县 96元/平方米
宁国市 120元/平方米亳州市谯城区 120元/平方米
四、不属于第一、二条的工业项目和除第三条之外的县(市、区) 工业用地最低标准,须严格按照《标准》和《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表一: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鼓励类)
安徽汽车网 附表二:农牧渔业产品初加工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略)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表一
安徽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007年本)(鼓励类)
一、煤炭 | |
1 | 煤田地质及地球物理勘探 |
2 | 煤炭高效洗选脱硫技术开发及应用 |
3 | 节水型选煤工程技术开发及应用 |
4 | 提高资源回收率的采煤方法、工艺开发应用及装备制造 |
5 | 低热值燃料(含煤矸石)及煤矿伴生资源(含高岭土、天然焦)开发利用及设备制造 |
6 | 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 |
7 | 120万吨/年及以上的安全高效煤矿(含矿井、露天)、高效选煤厂建设 |
8 | 煤电、煤焦化(焦炉煤气、煤焦油深加工)、煤化盐化一体化建设 |
9 | 管道输煤 |
10 | 矿井灾害(瓦斯、煤尘、矿井水、火、围岩等)防治 |
11 | 地面沉陷区治理、矿井水资源保护及利用 |
二、电力 | |
1 | 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 |
2 | 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 |
3 | 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 |
4 | 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 |
5 | 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 |
6 | 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 |
7 | 水力发电 |
8 | 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 |
9 | 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 |
10 | 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 |
11 | 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
12 |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 |
13 | 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 |
14 | 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 |
15 | 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 |
16 | 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 |
17 | 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 |
18 | 具有年调节功能的中型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 |
三、石油、天然气、化工 | |
1 | 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建设 |
2 | 化工原料矿产资源勘探及大中型化工原料矿山建设 |
3 | 资源节约和环保型氮肥装置建设以及原料本地化、经济化改造 |
4 | 优质磷复肥、钾肥及各种专用复合肥生产 |
5 | 高效、低毒、安全新品种农药及中间体开发生产 |
6 |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
7 | 环保型涂料生产 |
8 | 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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