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1、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责任对象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3、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车,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费率的幅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被保险机动车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保险公司应当不提高其保险费率。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被保险人应当把保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车上。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
5、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
7、驾驶人醉酒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
16、机动车在设有最高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17、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降低速度,谨慎驾驶。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速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18、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车辆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19、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铁路道口时,应当减速或停车观察。通过有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过没有管理人员的铁道路口时,减速或停车观察。
20、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应当减速或停车避让。
21、机动车在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首先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让行。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23、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4、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
2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27、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调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8、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拘留。
29、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3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驾驶人虽在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32、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
33、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
3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书、号牌、驾驶证、行驶证、检验合格标
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5、使用其他车辆的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6、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37、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38、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3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0、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的50%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以下,还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4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
4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3、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数额的3%加处。
44、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45、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6、故意捣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47、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并吊销驾驶证。
48、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49、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