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提示书
尊敬的消费者:
为了维护您在投保及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保过程
1、为避免虚假保单,请您通过以下渠道投保交强险: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v查询)的营业网点;
2)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
4)开办电话营销业务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电话(详细名单及电话可登陆v查询)。
2、请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如需更多保障,您可以购买商业三责险。
3、请您认真阅读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
4、请您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后,请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5、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您的历史交通事故记录将影响到您本次投保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比率,请您关注交强险保费计算中的浮动系数;如您的机动车上年或连续多年未出险,请确认已经享受费率优惠。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使用机动车应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请您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
7、办理完投保手续并交纳保费后,请您及时向保险人索要交强险保单正本、交强险标志、发票等重要单证,并认真核对各项单证所载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如发现单证内容有不准确之处,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进行修改。
8、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9、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保险期间
10、请将交强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
1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过户、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事由,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12、交强险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请及时续保。
三、理赔过程
13、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及保险人,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
措施,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4、如果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
1)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您对对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可由有责方在其自身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可登陆www.iachina查询)执行。
2)如果事故各方均有责任,您可以要求您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付,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可登陆www.iachina查询)执行。
15、请您监督并协助保险人的理赔流程:
1)保险人收到您的赔偿请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您按通知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提供材料不全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也可登陆www.iachina查询交强险理赔单证);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您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实,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咨询报案电话:95518
您也可以登录承保查询您的交强险保单信息、状态以及理赔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