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总则
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
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九条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被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十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