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书⾯形式。
第⼆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驶,以动⼒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驶的供⼈员乘⽤或者⽤于运送物品以及进⾏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意外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员、投保⼈、被保险⼈和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均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的⼈⾝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及其家庭成员的⼈⾝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员的⼈⾝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均不负责赔偿:
(⼀)地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
(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饮酒、吸⾷或注射、被药物⿇醉后使⽤被保险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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