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案例2
1.案情介绍
某市轮胎⼚为其解放轻型货车投保了车损险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车上⼈员责任险三个座位各2万元,并附加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为2007年9⽉3⽇⾄2008年9⽉2⽬。2008年8⽉17⽇,张某驾驶该货车⾏驶到⼀处盘⼭道的弯路时,路⼈黄某看到车速放缓,便扒上车偷盗车上所载轮胎,张某从后视镜发现黄某后,⼀时分神,将货车驶⼊反道,与对⾯驶来的丰⽥轿车迎⾯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张某重伤致残,黄某死亡,丰⽥轿车驾驶员刘某重伤的后果。经过交警现场查勘,认定冯某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后,某市轮胎⼚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下:货车损失13000元、货车驾驶员张某医药费和伤残补偿费54000元、丰⽥轿车损失23600元、丰⽥车驾驶员刘某医药费28000元、黄某家属提出的死亡赔偿⾦15万元,共计2686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付两车损失和车上⼈员损失84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赔付20 000元,对黄某家属不予赔偿。由于索赔⾦额与赔付⾦额差距较⼤,协商未果,某市轮胎⼚和黄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法庭。
2.理赔焦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某市轮胎⼚认为货车⼰投保了三个座位的车上⼈员责任险,并及时⾜额缴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发⽣后给予⾜额赔偿。黄某家属认为事故的发⽣是导致黄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向轮胎⼚提出赔偿要
求,⽽轮胎⼚只能向保险公司转嫁风险。
3.理赔结果
经过法庭调查和听取双⽅当事⼈辩护,参阅当时签订的保险单、相关保险条款,法院最后判定保险公司胜诉,保险公司赔偿货车及丰⽥轿车两车损失及双⽅车上⼈员损失共计84600元,其中对货车驾驶员张某只赔付20 000元。黄某的损失不在保险责
任范围内不予赔偿。其理由为:
①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车上⼈员和第三者有本质区别: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意外事故遭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员、投保⼈、被保险⼈和保险⼈。车上⼈员是指保险事故发⽣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然⼈。
②法院认为,丰⽥车上的受伤⼈员为本案中货车的第三者,按保险合同应得到⾜额赔偿。、⽽货车驾驶员张某是保险标的车上的司机,按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属于车上⼈员责任险范围,只能得到每⼈的最⾼赔偿限额20000元,保险公司对此做出赔付,履⾏了保险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欺诈⾏为。
③偷盗者黄某不能被认定为车上⼈员,保险公司车上⼈员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做出明⽰,被保险机动车辆造成下列⼈⾝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均不负责赔偿,其中
第三分项注明违法、违章搭乘⼈员的伤亡。黄某的情况应属违法搭乘,.所以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4.案件点评
本保险案例最突出的问题是车上⼈员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车上⼈员是指保险事故发⽣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然⼈。车上⼈员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致使车上⼈员遭受⼈⾝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意外事故遭受⼈⾝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但不包
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员、投保⼈、被保险⼈和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在使⽤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依照合同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两者有本质区别,不能相互替代,被保险⼈投保时不要混淆其概念。旅游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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