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基础。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更是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必要保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人口的相对集中和增长,加上汽车拥有量近年来呈大幅上升趋势,交通的繁忙和拥挤随之加剧,由此带来的交通事故总量亦呈上升的趋势,交通事故已跃升为当代社会突出的社会问题,“事故猛于虎”,有识之士呼吁:道路交通整治和全民交通安全教育刻不容缓!那么,如何有效管理道路交通这把“双刃剑”,在大力发展经济和享受快捷交通的同时,尽量避免交通事故,减少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加幸福指数,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在众多的大大小小交通事故中,最让交通管理者头疼和受害者心痛的莫过于交通肇事者的逃逸。所谓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案件无法处理;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及法律追究的行为。现实中有相当多的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观上出于逃避法律制裁之目的,抱着侥幸心理,置受害者生命安危于不顾,或伪造现场或驾车逃离现场,尔后偷偷整
修车辆,毁灭证据,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而加重伤情甚至死亡,也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给社会管理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这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针对当今交通肇事逃逸案频发的现状,本文特从道德、法律及管理的角度作一番深入的探讨。
案件频发  触目惊心
一、先来看几宗交通肇事逃逸的典型案件
案例12008年5月20日,在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塘溪隧道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勘查,除发现一辆被撞翻的斗车和几条斗车轮胎与地面的搓印及少许碎片外,再无它物;现场众反映,伤者躺在公路边排水沟里,生命垂危,已被好心众送往医院抢救,肇事司机已逃之夭夭,没有目击证人。伤者姓伍,后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侦破此案,专案组民警理清重重迷雾,从案发现场遗留的一小块塑钢片入手,凭借超的智慧和丰富的经验,经过大量的工作,终将肇事司机许某和车主唐某抓获,维护了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尊严。但因许某的逃逸,使本来并不复杂的一起交通肇事案成了“无头公案”,公安人员为破案费尽周折,付出了不菲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20多天才抓到真凶,占用了警力,加重了
破案成本。(《郴州日报》2008年6月23日周末版报道)
汽车之家日报案例2:2009年4月3日19时左右,省道S213线51Km处资兴唐洞收费站附近发生一起摩托车与小汽车相撞事故,摩托车主阳某被撞伤致死,肇事小汽车逃离现场。案件发生后,资兴交警立即启动肇事逃逸案件应急预案,成立专案组,组织精兵强将分三组展开调查:一组对事故现场进行细致的勘查;一组对全市汽车维修点和配件店进行全面摸排;一组对医疗机构进行询问调查。一个多月过去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案件没有取得有效进展。面对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和案件的重大迷雾,办案民警没有气馁,他们暗下决心,一定要把肇事者抓获归案。在案件分析会上,分管领导结合各方面调查情况,重新调整思路,要求办案民警扩大调查范围,广泛收集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民警在摸排中得知,家住七里镇的段某有重大嫌疑。案发后,段某及其小汽车都不见了。正当民警准备进一步调查时,6月中旬,七里大石庵人工湖清淤现场惊现一辆小汽车。民警经过认真比对,该车正是肇事车辆,车主为段某。民警多次到段某家做思想工作,在强大的压力和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段某终于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湘警网·警界新闻2009年7月21日报道)。
案例3:2010年1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梨树村村民罗四军在攸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至此,攸县交警经过半个月的不懈努力,成功破获“1.13”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1月13日早上7:50左右,106国道菜花坪镇苏西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攸县交警火速赶到现场,确认事故发生于当日凌晨5时许。民警在现场勘查中提取了肇事车辆的油漆脱落碎片与一只雨刮器片,并在死者尸体下面提取了一块号码为湘L22694的小型汽车号牌。经对该车牌信息与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比对,民警发现该轻型货车有重大肇事嫌疑。经网上查询,湘L22694号车主系郴州市苏仙区廖王坪镇的罗外军。在郴州交警支队的配合下,民警到了罗外军,据罗外军反映,2005年该车已卖给永兴县湘阴渡镇李某,警方到李某,李某却称该车已转卖给郴州市北湖区芙蓉乡梨树村罗四军。攸县交警迅速查明,罗四军在事发前一天下午驾驶车辆外出后一直未归。随着调查的深入,警方判断罗四军很有可能躲藏在临武县水东乡畔塘村其家。随后,办案民警驱车赶往临武县,在临武交警大队的协助下,查扣了湘L22694轻型货车,但罗四军仍在逃。在强大的压力与政策攻心下,罗四军家属主动配合,最终劝说罗四军投案自首。(平安在线2010.2.2报道)
案例4:深夜撞人后留车当赔偿,逃12年后还是被抓
黄亮出生在江西省宜春一个偏远山区,小学文化,1999年,20岁的他开始跑货运,当年11月
27日凌晨1点左右,黄亮开车从萍乡方向驶往株洲,当车行至醴陵市境内320国道时,与迎面一辆小型货车相撞,小型货车上的曹某、汤某等5人受伤严重,黄亮安然无恙。
“他看对方有5个人,自己人生地不熟,怕吃亏,就决定不要车子了,留给他们做赔偿。”3月3日,在株洲中院刑一庭法庭上,负责审理此案的株洲中院审判员宋红介绍。黄亮交代,事故发生后,他拦下过路车央求报警,然后趁着夜弃车逃离。事后,曹某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痊愈出院。
直到去年(2010年)6月,逃窜至宁波的黄亮才被民警抓获。原来,事发后黄亮四处逃窜,后渐渐淡忘此事,过上了正常人生活。被抓时,黄亮已是二个孩子的父亲,负案在逃达12年之久。株洲中院判决黄亮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三年。(《三湘都市报》2011年3月4日报道)
点评以上是从近年来发生的众多交通肇事逃逸案中撷取的几宗典型案例。这一桩桩真实的案例真是让人触目惊心,一方面我们为公安交警能及时破案和最终破案叫好,他们为受害人伸张了正义,维护了法律尊严,我们要赞赏他们的机智和神勇;另一方面,又为肇逃者的自私、丧德和法盲行径感到痛心疾首,他们的逃逸行为无疑加重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和痛苦,让他们雪上加霜;同时,也给交警部门依法处理案件增大了难度,费尽了周折,增加了
破案执法成本,使本来简单明了的案件复杂化,给珍贵的交管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其成本无疑应该算到肇逃者头上去,理应加重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处罚。
二、再来看几组统计数据
这些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为应对日趋复杂的交通局势,着力构建大交通格局,加大交通整治力度,继推出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以后,又高调推出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效果明显。全国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上保持平稳,并在一定程度上呈下降趋势。以下是笔者整理的2007-2010年近四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发案情况统计数据:
年份
事故总数(起)
死亡
人数
受伤
人数
财产损失
(亿元)
同比上年分别上升下降
2007年
327209
81649
380442
12
下降
2008年
265204
73484
304919
10.1
下降
2009年
238351
67759
275125
9.1
下降
2010年
3906164
65225
254075
9.3
上升、下降
下降、上升
(发布机关:公安部交管局)
上表揭示了近几年全国交通事故总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10年有所反复)。然而不容乐观的是,在交通事故发案率总体有所下降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一幕——逃逸案件有所增多,其在交通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有所增大。通过在互联网上搜索“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新闻报道,结果大吃一惊,可谓比比皆是,层出不穷。为说明这个问题,笔者选取了有代表性的三地:
一是天津市。属于中心城市,发达地区,公民的道德水平和普法程度在中国算是比较高的。请看下面相关报道:
冬季道路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肇事逃逸居高不下
据市交管局交通事故肇逃查缉部门统计,今年(2008)1-11月间,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777起,直接造成180人死亡,498人受伤。去年同期发生肇逃案件772起,死亡152人,528人受伤。统计显示,两年来的肇事逃逸事故次数相近,但冬季和年底的事故次数明显增多。(《今晚报》张梦辉2008.12.29)
二是贵州省六盘水市。属于中西部地级市,欠发达地区,经济和文化相对比较落后。据该市
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数据:
2010年我市辖区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74起,侦破54起,侦破率73%。其中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3起,侦破25起,侦破率76%;伤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7起,侦破26起,侦破率75%。按照省交管局黔公交[2010]53号《2010年全省交警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文件中规定“年度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不低于85%”的目标,我市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率还没有达到要求标准。(参见《六盘水市2010年第四季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应用通报》,来源:互联网)。
三是毗邻广东的湘省某地级市。属中等发达地区,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据该市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10年全市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95起,侦破83起,侦破率87%;与2009年相比,逃逸案件增加了7起,上升了2个百分点。
从以上三地的情况不难看出:一是肇逃案件由于线索少,证据难固定,存在破案难,破案成本高的问题;二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尽管因经济发达程度和道德水准高低的因素,肇逃案件存在数量上区别,但此类案件发案率总体上还是呈上升趋势。这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频发背后  深究原因
事物的发展总是有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道德层面上的问题
道德分公德和职业道德。一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是行善还是作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道德因素。特别是人在独处时的所作所为,最能体现其道德水准,故中国人很强调“慎独”。司机驾车外出特别是货车司机,很多时候是“单兵作战”,当遭遇车祸时,在重大责任面前,最能考验驾驶员的道德水平。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重利轻德,功利心日隆,社会上“拜金”主义、损人利己、唯利是图者多了起来,全民的道德滑坡成了不争的事实;现如今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数量猛增,构成成分非常复杂,成大众化的趋势。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可以说为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出现提供了广泛而深厚的土壤,对于道德水平本来就不高的人而言,一事当前,其不良道德心理就会抬头,只顾自己私利,不管他人死活,其在权衡利弊时道德的天平就很容易向自己眼前的利益这边倾斜,再加上侥幸心理作,肇事后就极有可能作出逃逸的行为。因此,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是人的道德出了问题。
二、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法律是惩治一切犯罪行为的利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交通肇事逃逸者的惩治力度不够狠,这也是不能有效减少肇逃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法律专门针对交通肇事罪及其逃逸行为的量刑规定,在这里,“逃逸”只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一种加重处罚的情形,尚未作为一种单独的“罪”行来看待。此外,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道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后面的这两个法规是针对“逃逸”行为所作的补充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