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二手车赠与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4.07.23
【字 号】苏司公[2004]8号
【施行日期】200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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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证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二手车赠与公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司公[2004]8号)
各市司法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消费市场日益升温,民间二手机动车交易比较活跃。根据我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购买或受赠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10%的税率,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购买二手车的,其计税价格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受赠二手车的,则由二手车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不同类型的应税车辆平均交易价格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予以核定。目前,主管部门对二手车买卖成交的纳税、过户管理比较严格,均要求在统一的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车辆管理部门亦以买受人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等税款为准予过户的条件。而对经赠与的二手车,虽然根据上述规定也应完税,但由于在征税管理上存在疏漏,受赠人一般只需凭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受赠书等,未经完税即可直接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在我省一些地方,以虚假赠与的方式掩盖二手车买卖而规避纳税的问题比较突出,而少数公证机构在未经严格审查并充分认定当事人赠与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即为当事人办理了二手车赠与公证,并未能按照收费标准足额收取公证费用,留下了公证质量的严重隐患。
  为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赠与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家法制和社会诚信建设的职能作用,现就公证机构办理二手车赠与公证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把握公证工作的基本原则,确保二手车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按照“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公证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公证业务;要以“西安体彩假票事件”和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制作虚假公证文书事件为戒,总结教训、举一反三,认真纠正二手车公证业务活动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要积极引导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通过制止二手车交易活动中的不法行为,拒办虚假的二手车赠与公证,积极推动二手车交易、税收管理规范化建设,着力优化这一领域经济流转活动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秩序。
  二、 各地公证机构要切实按照有关公证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的要求,认真办理二手车赠与公证事项。要切实规范和完善二手车赠与公证工作流程,在准确把握二手车赠与行为的法律属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按照司法部《赠与公证细则》的具体要求,受理二手车赠与公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缺少相应的申办证件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二手车
赠与公证事项,应重点审查赠与人与受赠人民事行为能力及相互关系、二手车状况与来源、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及赠予理由。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应拒绝公证。对在受理与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主动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办理二手车赠与公证,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联合制订的《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用。
  三、 各地公证机构应尽快对近年来办理的二手车赠与公证事项进行集中清理与检查活动,着力纠偏、积极整改。要认真分析、研究二手车赠与公证业务开展的基本情况,对照工作标准,查摆问题,研析成因,结合实际制订整改措施;对虽已形成批量办证规模或已与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工作协作关系,经检查不符合受理、出证条件的,即便有再大的经济利益,也应立即停办;要加强与工商、税务、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形成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此类公证业务的指导与管理,认真督促公证机构进行规范与整改,对在这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公证处要重点督查,限期整改,决不手软,同时,要及时追踪效果,将查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