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2.11.06
【字 号】深公[交]字[2012]487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田汽车站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公(交)字〔2012〕4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变更登记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备案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
  深圳市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管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124号)及其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客运车辆是指深圳市巴士集团、东部公交集团、西部公交集团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的机动车。
  第三条 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实行备案制度。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核发《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
  第四条 公交客运车辆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前风窗玻璃及风窗以外玻璃用于驾驶人视区部位的可见光透射比应大于等于70%。
  公交客运车辆车窗玻璃不得张贴镜面反光遮阳膜。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
  (一)公交客运车辆在深圳市注册登记;
  (二)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为深圳市巴士集团、东部公交集团、西部公交集团;
  (三)因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改变车身颜面积超过车身外立面面积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请办理《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流程:
  (一)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按规定先行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
  (二)公交客运车辆所有人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后10日内,通过“深圳市交警局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录入车辆信息、车身改变前、改变后相片等信息;
  (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系统”申请信息,派员查验机动车,查验合格后制作和发放《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
  第七条 《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机动车。
  第八条 更换、撤销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按照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程序办理备
案手续。
  第九条 《公交客运车辆改变车身颜备案证》与《机动车行驶证》同时使用。改变车身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