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
6.2.2 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
6.2.3 储存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
2. 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3.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1000m3储罐以及丙B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类别 | 储罐型式 | |||
固定顶罐 | 浮顶、内浮顶罐 | 卧罐 | ||
≤1000m3 | >1000m3 | |||
甲B、乙类 | 0.75D | 0.6D | 0.4D | 0.8m |
丙A类 | 0.4D | |||
丙B类 | 2m | 5m | ||
注:1. 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3的丙B类的储罐不应超过4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6.2.8的规定,且不应小于5m;两排直径小于5m的立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3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3;
2. 单罐容积大于5000m3至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至5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个;
4. 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时,应每1个一隔;
5.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2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0.2m,但不应低于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且不宜高于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
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3m;
汽车助燃剂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顶板与包边角钢之间的连接应采用弱顶结构。
6.2.21 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200mm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 储罐材质不能适应该罐组介质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的规定。
表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介质 | 球罐 | 卧(立)罐 | 全冷冻式储罐(容积) | 水槽式气柜 | 干式气柜 | ||||
≤100m3 | >100m3 | ||||||||
液化烃 |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 | 有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 0.5D | 1.0D | * | * | * | * | |
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 | 1.0D | * | * | * | * | ||||
全冷冻式储罐 | ≤100m3 | * | * | 1.5m | 0.5D | * | * | ||
>100m3 | * | * | 0.5D | 0.5D | |||||
助燃气体 | 球罐 | 0.5D | 0.65D | * | * | * | * | ||
卧(立)罐 | 0.65D | 0.65D | * | * | * | * | |||
可燃气体 | 水槽式气柜 | * | * | * | * | 0.5D | 0.65D | ||
干式气柜 | * | * | * | * | 0.65D | 0.65D | |||
球罐 | 0.5D | * | * | * | 0.65D | 0.65D | |||
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 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1.5m时,可取1.5m;
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不高于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
2. 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8000m3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一个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
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 m3时应每一个一隔。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第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Y加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3. 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
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图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6.3.7 液化烃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8 全冷冻式液氨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应不小于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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