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要求和措施、事故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氧、氮、氩低温液体容器(以下简称容器)及槽车的低温液体贮运设备。
本标准对于二氧化碳液体贮运设备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995年版修订本)
GB 2894-88 安全标志
GB 50030-91 氧气站设计规范
GB 50057-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3 液氧、液氮、液氩的特性及其危险
3.1液氧、液氮、液氩均为低温液化气体,在101.325KPa压力下,液氧沸点为-182.83℃;液氮沸点为-195.65℃;液氩沸点为-185.71℃。当与人体皮肤、眼睛接触会引起冻伤(冷烧灼)。
3.2低温液体汽化为气体时,体积会迅速膨胀,在0℃,101.325KPa状态下。1L液体汽化为气体:氧为800L;氮为647L;氩为780L。在密闭容器内,因液化汽体使压力升高,易引起容器超压危险。
3.3液氧和气氧是一种强助燃剂。
3.3.1液氧与可燃物接近时,遇明火极易引起燃烧危险。
3.3.2液氧与可燃物接触时,因撞击易产生爆震危险;液氧与可燃物混合时,
潜在爆炸危险。
3.3.3液氧蒸发成气氧时,能被衣服等织物吸附,遇火源易引起闪烁燃烧危险。
3.4 氮气、氩气是一种无、无味、无毒、不可燃的惰性气体,有很强的窒息性,会引起窒息危险。
4 安全要求和措施
4.1 设备安装场所
4.1.1低温液体汽化站的设计应符合GB50030的规定。
4.1.2属压力容器的低温液体贮存容器,它的安置、使用除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4.1.3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凤条件或设有换气通风装置,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4.1.4安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2894的有关规定。
4.1.5安装容器的基础必须坚实牢固,并应防火耐热;安装液氧设备的基础必须无油脂及其它可燃物,严禁使用沥青地面。
4.1.6安装场所附近必须有充足的水源,场所必须有灭火器材,场所周围5m 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保持场地清洁干净。
4.1.7安装场所应由槽车或消防车出入通道,并有足够宽度,便于槽车或消防车通行。
4.1.8安装液氧容器的场所内的隔墙、屋顶建筑,不得低于GBJ 16 中的二级防火、耐热的规定;建筑物的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的规定。
4.1.9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易设围墙或栅栏;安全出口必须布置适当,一般需有分别布置在两侧的出入口,一旦发生危险时能使人员迅速撤离;气化器的场所允许设一个出入口。门窗必须向外开。
4.1.10液氧容器间的安装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容器中较大容器者的半径,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m。
4.1.11液氧容器与其他建筑物、贮罐、堆场的建筑防火间距必须符合GBJ 16的有关规定。当防火间距不能达到时,应建筑高于容器及防火物0.5m的防火隔墙,可减少防火间距到上述规定的1/2。
4.1.12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5m内严禁明火,杜绝一切火源,并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
4.1.13液氧的贮存、汽化、充装、使用场所的周围至少在5m内不准有通向低处场所(如地下室、坑穴、地井、沟渠)的开口;地沟入口处必须有挡液堰。
4.2 设备安置
4.2.1 容器不准安置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它们的贴近处。
4.2.2液氧容器一般应安置在室外,当液氧总贮存量不超过10m3时,允许安置在一个防火耐热、耐火极限不低于1.5h非燃烧材料建筑的室内,且必须是具有良好通凤条件、人员流动少的单独房间;明火间距不小于5m。
4.2.3液氮、液氩容器易安置在室外。若安置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1.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m。
4.2.4液氧容器不得安置在经常有人逗留的房间上下层。
4.2.5液氧容器安置在室外,必须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及防雷击装置。防止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止雷击装置的最大冲击电阻30Ω。4.3 槽车运输及充灌
4.3.1槽车的使用、运输和检修必须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槽车容器的使用、管理和检修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4.3.2装有低温液体的槽车应限速行驶,行驶速度一般为:一级公路最高速度为60Km/h;二、三级公路为30-50Km/h;在高速公路上宜低速行驶,应避免紧急制动,严防撞击。
4.3.3槽车行驶应避开闹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必须通过时,应限速行驶,不得随意停靠。
4.3.4槽车输送液体时,要经常监视压力表的读数,严禁超过压力规定值。当压力表读数有异常升高时,槽车应开到人稀、空旷处,打开放空阀,排气泄压。排放氧气时,排放波及区内严禁明火。
4.3.5液氧槽车必须有导静电接地装置。
4.3.6槽车只有得到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充灌场所进行充灌;充灌时,操作人员必须在现场。充灌操作应按操作规程进行,防止低温液体外溢。充灌液氧时,5m内不得有明火。
4.3.7槽车在连接充灌输液管前,必须处于制动状态,防止移动;在斜坡处应设置防滑块。
4.3.8槽车充灌结束后应及时离开,如果充灌工作中断时间过长(过夜或假日中断),应解脱输液管连接。
4.3.9槽车在充灌装卸作业时,汽车发动机必须关闭。
4.4 设备的安全使用
4.4.1容器和槽车容器的充满率不得大于0.95,严禁过量充装。
4.4.2容器投入使用前,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监察各种阀门、仪表、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灵敏可靠,以保证安全使用。
所用压力表必须是禁油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装置的材质应选用不锈钢、铜或铝,并必须脱脂去油。
4.4.3容器、汽化器及管路系统在使用前,应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除水分或潮湿气。
4.4.4低温液体汽化器的气体出口温度不低于-20℃。汽车助燃剂
4.4.5容器在初次充灌时,开始应缓慢充灌(阀门应缓慢打开),然后逐渐加快,以减少对容器的热冲击破坏和减少液体蒸发。
4.4.6当设备上的阀门和仪表、管道连接接头等处被冻结时,严禁用铁锤敲打或明火加热。宜用70-80℃干净无油的热空气、热氮气或温水进行融化解冻。
4.4.7设备须按铭牌上表明的介质专用;需改换允许的介质时,必须彻底清洗吹除,并经测试分析合格,符合适合充灌另一种介质,并改变相应标。
4.4.8液氧容器和液氧槽车内的液氧应定期进行乙炔含量分析,至少每月分析一次,其乙炔含量不得超过0.1×10-6,否则应排放液氧。
乙炔含量的测定方法按“比法”化学分析或谱进行测定。
4.4.9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独立上港操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4.4.10操作人员应熟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低温液体的特性及其危险性。
4.4.11操作人员应熟悉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工艺流程、设备上各种阀门、仪表及其作用和操作程序;在发生故障和意外事故时必须能独立采取紧急安全措施。
4.4.12容器和槽车上的其他故障排除应按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4.5设备检修
4.5.1容器和槽车容器以及压力表、液面指示计、安全装置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查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4.5.2液氧容器上防雷、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4.5.3液氧槽车贮有液氧时,不得动火修理。
4.5.4容器与槽车容器的外壳上大面积结霜、结露或日蒸发量异常大时,应及时进行检修。设备大修理应在产品制造厂或专业修理单位进行。
4.5.5设备修理前,必须用无油干燥空气吹除置换,并使设备温度升至常温;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的规定。
4.5.6在设备检修前排放液体或气体时,应将排放物排放到通凤良好的大气中或专用排放处,必须有专人监护;排放处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警告牌,以保证排放安全。排放液氧时,排放波及区内严禁明火。
4.5.7设备上的阀门、仪表应由专业人员修理;用于氧的阀门、仪表修理后应严格脱脂去油,并用无油干燥空气或氮气吹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