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下面是为大家分享全国统一版机动车号牌选号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欢送大家阅读浏览。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根据《关于标准和改良机动车号牌管理工作的 》(公交管〔xx〕260 号)精神,有以下变化:
  (一)增加了使用原机动车号的适用情形。
  1.在原有的旧车转移或注销后,购置新车才能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的根底上,增加了允许购置二手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情形。自xx年6月20日起,允许购置二手车使用原车号牌号码,即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后,所有人购置二手车的,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转入业务时,既可以申请保存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
  2. 在原有的“原车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业务后,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根底上,增加了“办理变更迁出业务也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情形。
  (二)缩短了车辆所有人使用原机动车的时间
  将现行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使用原机动车超过三年可以保存原车号牌号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原机动车转移、注销或者迁出的,可以申请使用原车号牌号码;
  (三)放宽了原机动车转移登记、注销或变更迁出后,原车辆所有人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期限。
  将现行的原机动车转移、注销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时限,调整为办理机动车转移、注销、迁出后一年内可以提出申请。
  (一)关于新车登记使用原号
  1.对 xx年6月20日前已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且使用期限满一年的,xx年6月20日起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的6个月内,办理新车登记可申请使用原号;
  2.对xx年6月20日以后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且使用年限满一年的,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的一年内,办理新车时可以申请使用原号。
  (二)关于机动车转移登记、转入业务使用原号
  1. 对xx年6月20日前已经办理转移、注销、迁出且使用年限满一年的,xx年6月20日起,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6个月内,办理转移登记、转入业务时可以申请使用原号;
机动车网上选号  2. 对xx年6月20日以后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且使用年限满一年的,在办理转移、注销、变更迁出业务一年内,办理转移登记、转入业务时可以申请使用原号。
  (三)业务办理流程
  交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业务材料→确定号码。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时需口头向登记审核岗申请。目前该项业务只可在车管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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