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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
第一节用户注册
第二节用户变更
第三章机动车业务
第一节预选号牌号码
第二节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第三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四节安全技术检验预约
第四章驾驶证业务
第一节补、换领驾驶证
第二节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三节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四节考试预约
第五章道路交通违法业务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应当建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和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受理窗口,设臵受理岗、管理岗、档案岗。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打印有关证、表。
第六条互联网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
第一节用户注册
第七条注册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具体如下:
(一)个人用户包括“车主或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学员”、“新车车主”三类。对于拥有机动车或驾驶证的个人,可以注册成为车主或驾驶人用户。对于不拥有机动车和驾驶证的个人,在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受理后,可以注册成为学员用户;在购买新车后,需要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可以注册成为新车车主用户。
(二)单位用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八条个人用户可以选择网上注册或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注册。个人用户在窗口注册应当由本人办理,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个人用户可以办理事项如下:
(一)网上注册车主或驾驶人用户
1、绑定/解绑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
2、查询绑定的本人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
3、办理本人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预
约、考试预约,处理绑定机动车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缴纳道路交通违法,变更本人等;
4、将本人驾驶证绑定至单位用户,以及从单位用户解绑。
(二)网上注册学员用户
1、办理本人考试预约和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
2、完成初次申领驾驶证后,将自动转为网上注册驾驶人用户;
3、完成新车注册登记后,将自动转为网上注册车主用户。
(三)网上注册新车车主用户
1、办理本人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业务;
2、完成新车注册登记业务后,将自动转为网上注册车主用户;
3、完成初次申领驾驶证后,将自动转成网上注册驾驶人用户。
(四)窗口注册个人用户可以使用互联网服务平台所有针对个人提供的服务功能。
机动车网上选号第十条单位用户注册相关规定如下:
(一)单位用户可以选择窗口注册。
(二)单位用户在窗口注册时需填写《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提交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下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单位用户可以办理事项如下:
1、绑定/解绑本单位机动车;
2、查询绑定机动车和驾驶证信息;
3、办理本单位机动车预选机动车号牌号码和安全技术检验预
约业务;
4、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业务;
5、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项服务。
第十一条用户注册手机号码相关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为申请人本人手机号码。
(二)网上注册时,对于申请人拥有机动车或驾驶证的,申请人填写的手机号码应当与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或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填写的手机号码一致。
(三)窗口注册时,申请人填写的手机号码将替代申请人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和驾驶证申领业务时填写的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个人用户窗口注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如下: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个人用户窗口注册业务: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表填写内容完整、无涂改,核对身份证明,确认本人办理;
2、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对于提交《居民身份证》的,读取《居民身份证》信息,与人口信息库核对;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将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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