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保协〔2011〕55号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及《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的通知
各财产险公司、各市协会:
经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表决同意,现将《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自律公约》和《山东省财产保险手续费(佣金)自律公约》及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险自律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通讯)会议纪要
(此页无正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抄报:山东保监局 山东保监局烟台分局
编录:王通 校对:张书平
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印发
山东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含电销)保险
自律公约
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新形势,制止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保护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经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本公约一经生效,各签约保险公司无条件执行。
第一章 规 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保监会规定,商业险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含电销)产品基准费率的30%。交强险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其《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不得在承保交强险时强制搭售商业险。
第四条 车损保额
严禁通过降低新车购置价的方式变相降价承保。
我省车险信息平台车型车价库预计2012年初上线使用,届时可实现全省基准价格统一。过渡期间,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以精友系统原始车辆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为基准,新车购置价浮动比例应以±10%为限。老旧车型可按照类比价确定原始车辆购置价;新车在投保人选择足额投保时以购置发票金额确定新车购置价(车损保额),但向下不
得低于原始车辆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的10%。
过渡期间,对没有采用精友系统价格的公司,可以使用其选择的价格系统提供的原始车辆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浮动比例参照以上标准。
第五条 电销业务严格遵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营销专用产品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0〕94号);
(一) 车险电销专用产品只能用于承保分散性的个人业务,非分散性个人业务和非电销渠道不得使用电销专用产品。
(二)禁止电话扰民。电销业务呼出时间限定为每天8:00至20:00,其他时间不得进行呼出(客户要求的除外);对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三)广告宣传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承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不得以抽奖、中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保险等方式
进行宣传误导,不得出现片面的价格比较。
(四)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与其合作的单位使用任何形式和名义,对车险电销业务的客户给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回扣或其他利益。交通事故急救装备、非事故道路救援除外。
(五)除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和外,任何广告宣传中均不得出现其他经营电销业务的。
(六)严禁保险公司员工、代理人、合作汽车修理厂、4S机动车网上选号店等利用办公电话、个人手机等代客户呼入或接收,变相销售电销业务。一年内通过同一电话号码呼入或呼出至同一电话号码方式承保车辆在5辆以上的,视为虚假电销业务。
(七)电销业务费用独立核算。电销业务专属经营费用中只能列支电销部门职工工资、送单产生的邮电费、车辆使用费、电销专职人员差旅费、电销业务会议费、电销业务宣传费、电销单证印刷费等电销业务真实发生的费用,不得列支招待费、手续费、非电销渠道变相销售发生的中间费用。如确需列支其他专属费用,应详细说明费用对应的事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