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6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8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琪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封某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封某某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封某某 
【当事人-公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夏晴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夏晴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韬夏晴 
【代理律所】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代理管辖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2-02 13:29:57 
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
特斯拉起诉特朗普政府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8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8层801内01室。
     法定代表人:朱晓彤(XIAOTONGZHU)。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晴,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封某某。
     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41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特斯拉汽车(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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