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与赵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鲁01民终10613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06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汽车交通
【审理法官】孙磊 
【审理法官】孙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鹏刘军 
【当事人-公司】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自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自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自豪刘继华 
【代理律所】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赵鹏;刘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立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庭前调解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国立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事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军驾驶车辆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因受新冠疫情防控影响公共交通受限,刘军称系驾驶自有车辆由家中前往出差地点,结合其在公司钉钉系统出差记录中,均载明交通工具为汽车,国立公司予以审批同意。应认定国立公司知晓并许可刘军利用私人车辆出差的事实。根据刘军与公司工作人员“晶晶"的聊天记录,其将于3月23日返回公司所在地郑州;事故发生后,其在与“吕云蕾"的聊天记录中自述在交接完工作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吕云蕾"亦未提出异议,且本次事故发生地亦为返
回公司的路线。综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刘军因执行职务行为发生本次事故,并判令用人单位国立公司与刘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法有据,并无不当。国立公司主张刘军驾车返回家中而非返回工作地点的上诉理由无证据证明,国立公司称其内部规定虽禁止员工私车公用,但不足以否定刘军驾驶自有车辆出差的客观事实。国立公司的内部规定亦不能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分析,国立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本案事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国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上诉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19:02: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3日1时许,刘军驾驶鲁P986某某号小型客车沿济广高速由北向南行至106公里+900米处与前方同车道内赵鹏驾驶的鲁R635某某号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赵鹏及乘坐人翟苏然受伤。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
通警察支队平阴大队作出第3770705000000011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鹏、翟苏然无责任。损害赔偿调解结果载明:刘军承担车维修费、救援费及赵鹏、翟苏然医疗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刘军驾驶的小型客车与赵鹏所有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赵鹏的车辆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刘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阳光保险公司已将交强险财产限额内的赔偿金支付给刘军,故阳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刘军因执行职务行为而发生本次事故,应由国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刘军具有重大过失,与国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赵鹏的车辆损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机构作出的车辆维修费、事故发生前车辆实际价值、残值并推定全损的评估意见均无异议,一审法院采信上述评估意见。依据评估意见,该车的维修费用已远远超出了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要求国立公司赔偿维修费,显然违背了侵权法填补损害、恢复到未发生损害前状态的基本功能,给加害人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且涉案车辆并未实际维修,对赵鹏要求依据评估意见要求赔偿维修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确定赵鹏的损失为事故发生前车辆实际价值与残值的差额66000元。赵鹏获得赔偿后,可自行处置车辆。 
【二审上诉人诉称】国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国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刘军、赵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刘军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事故,与执行国立公司指派的出差任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应认定刘军因执行职务行为发生本次事故",以此判决国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刘军不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的交通事故,国立公司也未安排刘军驾车返回郑州。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可知老家是阳谷县,事故发生地点正是刘军回家的路线。并且,事故发生在凌晨一点,国立公司也不可能要求刘军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夜间返回郑州。本案应区分刘军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应将刘军出差途中的所有行为都归结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与出差具有内部关联,因此来认定刘军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本次事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内容、地点、地点之名义等因素。刘军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途中,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认定该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由刘军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根
据国立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修订)规定,国立公司员工在出差时禁止私车公用,如果因为私车公用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风险由个人全部承担。综上,刘军驾驶私家车,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认定该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综上所述,国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与赵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061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106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某某SOHO新干线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安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豪,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div>负责人:任建国,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国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军、赵鹏及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
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审判员孙磊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国立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2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国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刘军、赵鹏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刘军驾驶自有车辆发生事故,与执行国立公司指派的出差任务具有内在关联性,应认定刘军因执行职务行为发生本次事故",以此判决国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刘军不属于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导致的交通事故,国立公司也未安排刘军驾车返回郑州。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可知老家是阳谷县,事故发生地点正是刘军回家的路线。并且,事故发生在凌晨一点,国立公司也不可能要求刘军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夜间返回郑州。本案应区分刘军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不应将刘军出差途中的所有行为都归结为职务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发生事故与出差具有内部关联,因此来认定刘军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发生的本次事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2、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致人损害的,应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判断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发生,应综合考虑行为的内容、地点、地点之
名义等因素。刘军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回家途中,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认定该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由刘军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国立公司的《员工手册》及《车辆使用管理规定》(修订)规定,国立公司员工在出差时禁止私车公用,如果因为私车公用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责任、风险由个人全部承担。综上,刘军驾驶私家车,因为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应当认定该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