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营造安全、文明、有序、宁静、和谐的校园环境,进一步巩固“平安校园”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8号)等法律、规定,以及《XX大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XX大学校内行驶和停放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坚持“分类管理、减少存量、严控增量、自我答责”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保卫处统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保卫处负责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申办材料审核,以及通行证制作与发放。
第五条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本单位人员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二)废旧无主电动车、违规电动车清理工作;
(三)加强巡查,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充电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处置;
(四)其他有关电动自行车行驶、停放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通行证办理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须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并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含临时信息牌),方可办理校园通行证进出校园。
第七条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分为教职员工、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三类。
临时信息牌过渡期届满后,取消校内通行权限。
学生通行证按毕业时间限定有效期,毕业后通行证期满作废。自 2019年11月22日起,不再
办理学生电动自行车通行证。
第八条 申领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供以下材料:
《XX大学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证申领表》、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车主须为申请人本人或家属)、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教职工、学生可用校园一卡通代替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另须提供聘用合同、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原则上仅限办理一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第九条校园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通行证期满取消校内通行权限;赛车型电动摩托车禁止驶入校园,不予办理校园通行证。
第十条所有办理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主须签署承诺书,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和停放。
第十一条车辆所有人应将校园通行证悬挂于电动自行车的醒目位置,以便于查验。骑行人、通行证和车辆一一对应,不得遮挡、污损、买卖、转借、伪造、变更。
第四章行驶管理
第十二条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需自觉在校门口下车线前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验证后再通行。门卫对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自行车有检查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以下电动自行车禁止进入校园:
(一)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未悬挂XX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的车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南京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类型车辆;
(四)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
第十四条根据实际需要,学校可对电动自行车出入的具体校门作出限定或指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车辆进入校园后,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禁止鸣笛,礼让行人;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校内行驶限速 15 公里/小时。
第五章停放和充电管理
第十六条车辆须在指定区域内整齐有序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校园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禁止在室内场所、交通主干道、人行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车主在教学区、办公区、宿舍区停放车时请勿开启报警器,避免噪音干扰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等。
第十九条校内电动自行车统一在学校设置的充电桩充电;避免雨雪天气充电,谨防漏电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禁止在楼宇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私拉插线板等方式违规充电。
第六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履行单位直接管理责任,并协同保卫处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超速骑行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收回校园通行证;对违规驶入校园的车辆,将责令驶离校园。
第二十三条出现以下情形,取消骑行人办证资格,已经办理校园通行证的,学校保卫处将收回其校园通行证,并禁止该电动自行车驶入校园:
(一)办证时提供虚或材料的;
(二)导致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情的;
(三)在校内违规充电的;
(四)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
(五)违规行为达3次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全校师生员工共同监管,对于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电动车牌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保卫处 后勤保障部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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