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0.29
【字 号】2018年第86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发布《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的通告
 
2018年第86号
  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符合《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特制定《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二节 转移登记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四条 在本市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是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任选交通支(大)队非机动车登记站(以下简称登记站)申请注册登记。(非机动车登记站附后)
  第五条 办理时提交以下资料并交验车辆:
  (一)登记申请表;
  (二)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
、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电动车牌照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车辆整车合格证明;
  (四)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
  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市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
  (二)电动自行车未列入本市公布的《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
  (三)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无效的;
  (四)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车辆不符的;